侦查阶段能否会见嫌疑人(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家属可以见当事人吗?)
侦查阶段能否会见嫌疑人受委托律师要求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和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应当如实介绍涉嫌罪名和许可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

侦查阶段能否会见嫌疑人
受委托律师要求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和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应当如实介绍涉嫌罪名和许可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相关知识: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六机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人员应当告知他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有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许。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以上就是相关的内容介绍,对于这个问题大家都清楚了吧,这也是对于嫌疑人来说很重要的一点,我们需要进行会见的时候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申请,某些情况下律师是不需要批准直接可以会见。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蓝箭律师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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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家属可以见当事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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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收集犯罪证据材料,证实和抓获犯罪嫌疑人,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依法采取的一系列专门调查手段和强制性措施。那么,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家属可以见当事人吗?
网友咨询:我的一个朋友,其实他平时是一个比较老实的人,但是我听说他居然前段时间发生了,现在我朋友的案子现在正在侦查阶段,他的家人也特别的担心她,所以想要去看一下他,请问侦查阶段家属能否会见呢?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王盛汉律师解答: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以后,直到服刑之前,家属不能够看到嫌疑人,只能送一些衣服、钱进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后,律师可以会见到犯罪嫌疑人,了解对方当时状况。
在刑事侦查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亲属无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的,经过公安机关批准,近亲属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也只是“可以”而不是“有权”。
根据监狱法和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监护人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服刑期间,可以与其会见、通信。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但是该法并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王盛汉律师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2007年起专注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代理、法律风险防范(只做刑事案件)。秉持慎辩追权、尚法归厚执业理念!海军军官退役、前司法工作者,专业精神严谨认真,办事雷厉风行!具丰富刑事辩护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