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检察院对谁负责受谁监督(打官司,对于法院来说,检察院的最重要的作用体现在监督)
法院检察院对谁负责受谁监督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

法院检察院对谁负责受谁监督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人民法院的职责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上级法院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二)中级以上法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三)依法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
(四)上级法院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和审理管辖争议的案件;
(五)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
(六)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开展司法统计工作,参与地方立法和综合治理工作;
(八)指导辖区内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和队伍建设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九)指导辖区内法院的财务、装备、技术、鉴定等工作,并负责有关经费和物质装备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辖区内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一)承办其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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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检察院对谁负责受谁监督拓展阅读

打官司,对于法院来说,检察院的最重要的作用体现在监督
本文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14条,即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对于民事诉讼来说,检察院出现的频率,要远低于刑事诉讼(毕竟检察院是公诉人),甚至远低于案件数量总体少的行政诉讼。
而且,民事诉讼的绝大多数的当事人也根本到不了与检察院打交道的地步,一二审结束,申请再审是没支持(那么这3道程序,已经筛掉很多人了),继续的才可能去走检察院,叫申请民事监督或者申请抗诉(如果不经过申请再审,直接去检察院不容易被受理),那这时候就没多少人了。综上所述,这就造成很多人对检察院的印象很模糊。
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最大的作用就是监督,但是实践中,检察院主动监督的数量有限,大部分还是当事人申请,那么配合检察院的每年的任务指标数量,那么走检察院就是个维权的机会,即先启动再审再说,先进去这个门。后期启动更难,启动不了,一切白谈。
(如果你有案件,可以私信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