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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全文2022(一图读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8年1月1日起,新计划生育法生效,全面二胎政策正式落实。各省的计划生育细化规定也将修订,那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怎么样修订?产假会延长多久?陪产假是...

2018年1月1日起,新计划生育法生效,全面二胎政策正式落实。各省的计划生育细化规定也将修订,那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更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全文2022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全文2022(一图读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8年1月1日起,新计划生育法生效,全面二胎政策正式落实。各省的计划生育细化规定也将修订,那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怎么样修订?产假会延长多久?陪产假是多少天?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草案送审稿)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将第七款修改为:“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删去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七、删去第十八条。

八、删去第十九条。

九、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十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二、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四、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十六、将原条文中“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区、县”修改为“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正案(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9月1日施行以来,为稳定本市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需要修改《条例》涉及生育政策的条款以及相关配套规定。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一)修改《条例》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需要。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的决策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通过之后全面两孩政策已在全国同步实施,但再生育子女的条件、依法生育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等重大问题都需要由地方性法规规定,因此亟需修订本市《条例》。

(二)修改《条例》是深化计划生育服务改革的需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需要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删去不符合现状的管理措施,需要通过修改《条例》以法治方式推动和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紧紧围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进行修改。二是调整完善奖励保障、技术服务、法律责任等计划生育配套制度,通过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本市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三是采取修正案的形式,修改重点章节和关键条文,参照上级工作部门的指导意见和借鉴外省市条例修改的内容,结合本市实际设定再生育情形和奖励保障标准。对上位法未作修改以及适合在配套规章中解决的问题,暂不修改。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一是修改《条例》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明确。二是删去了第十八条生育间隔的规定。(草案送审稿第六条、第七条)

(二)关于调整完善奖励保障政策措施。一是修改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去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晚婚晚育和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二是增加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计划生育奖励产假、配偶陪产假等福利待遇的规定;三是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草案送审稿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关于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一是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在信息通报制度里增加发展改革部门,删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的规定。二是根据生育政策调整,两孩以内不再进行审批,删去第十九条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的规定。三是删去了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草案送审稿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四)关于修改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是删去了对已享受奖励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退还已领取奖励费的规定。二是删去了第四十一条关于计划生育手续与户口挂钩规定。三是删去了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法律责任的规定。(草案送审稿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此外,还对部分条款进行了文字修改。(草案送审稿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全文2022拓展阅读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全文2022(一图读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图读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央广网北京11月29日消息 11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限制生育措施、完善生育支持措施、强化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进行修改。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全文2022(一图读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图片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央广网发)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一是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是明确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完善生育支持措施

一是调整本市与生育相关的假期。

(1)女方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30日增加到60日;

(2)设立父母育儿假,明确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3)明确生育假、育儿假假期调整分配制度。

二是完善生育养育支持措施,降低生育养育负担。

(1)健全生育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加强妇幼健康服务等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孕产服务的便利化、规范化和优质化;

(2)建立与子女数量相关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

(3)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可以纳入优先配租范围,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

(4)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对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补助。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三是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

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女性公平就业,防止就业性别歧视,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女性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四是发挥工会在落实相关待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明确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与用人单位就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假期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具体落实方式开展协商。

完善独生子女父母保障

一是将本市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一次性经济帮助金额由不少于5000元提高至不少于10000元。

二是明确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其父母可以按照本市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建立、健全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三是设立护理假。独生子女的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护理假。

取消限制生育措施

删去有关社会抚养费、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等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理措施。

据了解,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8月20日,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并实施。

来源: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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