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办案随笔:鉴定人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是否影响鉴定报告效力?)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况。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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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随笔:鉴定人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是否影响鉴定报告效力?
日前,在办理一起案件中,碰到鉴定人存在两个执业机构,为此翻看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在此记录如下: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8条2款:
“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40条1款: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条1款8项: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管理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司法鉴定人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或者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保密、回避等规定;
36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由此可见,鉴定人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关于“鉴定人应在一个鉴定机构从业”之规定,司法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甚至撤销登记,但是,相关鉴定人员的鉴定意见并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情况,由此,其所作鉴定意见并不因此无效。
相关案例:
(2021)最高法民申2096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志诚公司提交新证据证明案涉《鉴定意见》的鉴定人杨某翔、宋某峰、马某琴三人同时在陕西锦桥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和陕西华夏司法会计鉴定所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杨某翔、宋某峰、马某琴三人的上述行为并不能得出该三人丧失鉴定人资格的结论,亦不能得出案涉《鉴定意见》无效的结论,故二审法院将《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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