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概念,2022取保候审的条件及程序是什么(准确理解“取保候审”的条件、程序和方式)
取保候审的概念,取保候审的条件及程序是什么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

取保候审的概念,取保候审的条件及程序是什么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轻,没有必要逮捕,对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比管制、拘役更为厉害,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重,如果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可以采用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的办理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对有关取保候审的概念、取保候审的条件及程序的法律解答,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前述人员满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下提出申请,由相关机关决定适用。如果读者对这方面的法律问题尚有疑问,欢迎您到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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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理解“取保候审”的条件、程序和方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取保候审”,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主要针对两类人:(1)待侦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2)被起诉、待审判的被告人。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
能获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不具有社会危险的轻刑犯,或者是具有严重疾病并不能生活自理的人、怀孕或有哺乳婴儿的妇女等,具体而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如果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存在可能犯新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应当予以逮捕。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的程序和方式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被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但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和保证金保证的方式。其中,
(一)对保证人有以下要求:
(1)与本案无牵连,也即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作为保证人;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如无辨识能力、部分丧失辨识能力的精神障碍者不能做保证人;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处于拘役、管制、服刑期间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作保证人;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如未成年人、无业、无家可归等,不能作为保证人。
(5)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并非不能被更换,如果保证人包庇被保证人,在发现被保证人存在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未及时报告的,由县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且该罚款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存在异议,可以向决定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对复核申请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构成包庇罪、窝藏罪等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保证金有以下要求:
(1)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以人民币交纳,一次性缴纳缴纳至保证金专用账户;
(2)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包括没收保证金、退还保证金决定的作出。并在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检察院、法院。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由决定机关在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但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如果被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保证金将被依法全部没收或部分没收;如果被保证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但存在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则暂扣保证金,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对故意重新犯罪的,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退还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期限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
被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后,被保证人将被司法机关释放,但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除一般规定外,根据案件情况,司法机关还可以责令被保证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别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四、取保候审措施的变更、解除
取保候审措施变更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担保条件丧失,如保证人不具备保证条件,既可以变更保证人,也可以变更保证方式,如适用保证金保证的方式。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既不能提供新保证人、也无力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2)取保候审期限到期,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到期前15天,执行机关应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没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其保证金将如数退还。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应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