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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事件构成的条件范围和法律后果是什么(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情势变更,傻傻分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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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事件构成的条件范围和法律后果是什么(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情势变更,傻傻分不清楚?)

不可抗力事件构成的条件范围和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不可抗力构成的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某一情况是否属不可抗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

1、不可预见性。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在正常情况下,对于一般合同当事人来说,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合同当事人就应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有一定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则该合同的当事人就应该预见到。另一个标准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知识水平,教育和技术能力等来判断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这两种标准,可以单独运用,但在多种情况下应结合使用。

2、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个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该事件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间性。对某一个具体合同而言,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如果一项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迟延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构成这个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二、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1、解除合同: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如特定标的物的灭失。

2、延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事件只是部分的或者暂时的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则发生事件的一方可以部分履行合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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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事件构成的条件范围和法律后果是什么拓展阅读

不可抗力事件构成的条件范围和法律后果是什么(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情势变更,傻傻分不清楚?)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情势变更,傻傻分不清楚?

提到“不可抗力”

你能想到什么?

不可抗力

就是意外事件吗?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又有什么关系?

01什么是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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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典型的不可抗力主要有两类

1、自然灾害

具体包括地震、海啸、台风、洪水、泥石流等。

2、社会异常事件

具体指社会中团体政治行为引致的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暴动等。

小贴士

并非一切自然灾害都能作为不可抗力成为免责理由,一些轻微的、并未给当事人的义务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不构成不可抗力。

02不可抗力有哪些特征?

1、不可预见性

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人对某种事件的发生不可预见。

如果当事人可以预见事件的发生,即便该事件阻碍了合同履行,也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2、无过错

首先,过错的认定必须是依据客观标准判别,需要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或者依普通人的理性认定。

其次,过错认定只能成为排除不可抗力的直接依据,没有过错并不一定构成不可抗力。

3、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已尽到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

小贴士

努力和措施是指被认作经济手段的法律上的行为,不包括不道德、违法犯罪行为。

衡量经济手段到达程度的标准,就是在债务人履行成本和债权人收益的对比之下,来决定债务人尽力到某种程度就能达到不可克服性的最低标准。

03不可抗力VS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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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是一种通常情况下无法预见和避免的小概率事件。

主要有以下特征

1、不可抗力

一般人不可预见

免责事由

2、意外事件

部分可预见、避免、克服

不可广泛适用,非一般的民事责任免责事由

交通事故就属于典型的意外事件,但肇事车主不会因此免除赔偿责任,而如果车辆损坏是由于洪水漫灌停车场所致,则停车场管理人不会因此承担车辆损坏的责任。

04不可抗力VS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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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两者均要求所发生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二者的“情势”常发生重合。

但二者仍有以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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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可抗力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按照《民法典》第180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的排除规定外,不可抗力既可适用于侵权责任,也可适用于违约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但需注意的是,如果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于不可抗力的适用有具体规定的,依据该规定。主要有:1.《民法典》合同编第590条规定,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侵权责任领域,法律规定的排除不可抗力的类型主要针对部分无过错责任类型。主要有:(1)《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37条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民用核设施的经营人在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所引起,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责任。因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免除核设施经营人的责任;(2)《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38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不能免除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的责任;(3)《邮政法》第48条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摘自《民法典总责编理解与适用》一书

不可抗力事件构成的条件范围和法律后果是什么(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情势变更,傻傻分不清楚?)

文章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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