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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所的区别是什么(律所与分所是什么关系?)

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所的区别是什么一、两者的产生背景不同。律师事务所早在我国建国初期就在全国建立了。法律服务所有的地去也称法律事务所或法律服务中心,它是在改革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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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所的区别是什么(律所与分所是什么关系?)

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所的区别是什么

一、两者的产生背景不同。律师事务所早在我国建国初期就在全国建立了。法律服务所有的地去也称法律事务所或法律服务中心,它是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中产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机构。

二、两者设立的依据不同。律师事务所从恢复设立时就严格依法成立。法律服务所是依据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规章或批复设立的。所以,两者设立的法律依据不仅不同,而且所依据的法律和规章的效力也是有差别的。

三、两者的业务范围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业务范围有固定的业务范围,而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根据司法部规章的规定,其业务范围只限于向公民和基层单位提供法律帮助,进行法律咨询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两者在业务范围方面最大的区别是;律师可以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直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法律工作者却没有这些权利,再如象金融证券、涉外房地产等高层次法律服务工作也只有律师才能从事。

四、两者的从业资格不同。国家实行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经考核合格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才能独立从事律师业务。而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从业资格既没有严格的学历限制,也没有全国统一考试的难关,只要政治思想品质良好,受到法律专业培训就可以从事此项工作。

五、两者设立的程序和条件不同。律师事务所设立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同时要求最低规定的注册资金,至少三名专职律师组成,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其严格的执业规章制度,然后经省、市、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而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则简单得多,一般只要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登记备案即可,且对人员的数量、人员的素质以及资金规模等也没有严格的要求。

六、两者的国际地位不同。律师制度是二十世纪初从西方国家引进来的一种民主的司法制度。在英、美、法、德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有几百年的历史,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和规模相当大,律师在国内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相当高。在国际上有律师协会,国与国之间的法律服务工作都是通过各国律师协会进行的。而法律服务所在西方国家没有类似的机构和组织,在国与国之间的法律服务工作中,西方国家只承认律师,而不承认法律工作者所提供的法律服务。

所以,他们的收费标准也不同。法律服务所一般收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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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所的区别是什么拓展阅读

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所的区别是什么(律所与分所是什么关系?)

律所与分所是什么关系?

随着我国法治环境的日益完善,发生纠纷时通过法院解决纠纷越来越普遍。也正因此,“遇事”咨询律师或者委托律师完成一定事项的情况也越发常见。

那么,在与律所接触时,就会发现各地存在许多以“北京”&34;开头,中间括号里为本地城市名的律师事务所。有人可能对此存有疑惑:这到底是北京的律所还是当地的律所呢?他又跟北京的同名律所有什么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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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而存在这样的疑问:如果委托了这样的北京市XX(XX)律师事务所处理一定事项,在认为该所律师在事项处理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的话,能否请求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市XX(XX)律师事务所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对于以上两个律所,我们通常称呼为“总所”和某地“分所”。我国《律师法》(2017年)规定“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而对于总所和分所的名称,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中:第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第8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因此,总所与分所在法律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主体。对于律所的内部管理关系,各律所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运营,少数律所以“直营”方式,多数律所则是以“加盟”方式进行。各自负责各自的业务,共同使用相同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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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在需要委托律师时,律所的“品牌”可以作为一定的参考,但是不能作为唯一的参考,应该更多的考虑接受委托的律师是否合适,将更多的精力放到具体负责业务的律师个人身上。


对于委托分所律师产生纠纷后,能否要求总所承担责任的问题。

总所与分所都是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独立主体。在法律性质上并不具有从属关系,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民事权利,独自承担民事义务。

因此,与分所产生纠纷时向总所主张责任并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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