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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污点证人,污点证人有刑事豁免权吗(受贿行贿一起查,制度如何建立?)

一、什么是污点证人“污点证人”一词发源的英美国家,典型的污点证人大体包括四类:一是共犯;二是被定罪之人,包括监狱里的告密者;三是曾有伪证罪前科或者证言前后矛盾者...

一、什么是污点证人“污点证人”一词发源的英美国家,典型的污点证人大体包括四类:一是共犯;二是被定罪之人,包括监狱里的告密...更多什么是污点证人,污点证人有刑事豁免权吗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什么是污点证人,污点证人有刑事豁免权吗(受贿行贿一起查,制度如何建立?)

一、什么是污点证人

“污点证人”一词发源的英美国家,典型的污点证人大体包括四类:一是共犯;二是被定罪之人,包括监狱里的告密者;三是曾有伪证罪前科或者证言前后矛盾者;四是有提供虚假证据动机的人或者声誉不佳的人。这一全景描述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何谓“污点证人”:上述几种证人在法律评价上或社会评价上存在瑕疵。相应地,英美国家在其身上粘贴“污点”标签的语词立场,在于提醒事实裁判者审慎评价其证言的证明力。

而国内相关评论多在同案涉罪者(或关联案件涉罪者)为侦控人员提供办案线索或证据的语境下使用“污点证人”的表述,语词立场在于强调其与侦控方的合作关系,并且有时将这些人利用自己身份进一步协助侦控方获得证据的做法(即充当侦查实务中所说的“线人”,比如国际足联腐败案),也纳入污点证人项下加以评论。

在这一角度上,其实英美国家更多使用的是“协作证人”或“协作者”的表述。当然,在“协作证人”的证言被用作证据时,会涉及对“污点证人”证言审慎评价的问题。

二、在我国污点证人有刑事豁免权吗

当前社会对污点证人(以下主要指我国当前讨论中使用的“污点证人”,即与侦控方合作的同案涉罪者或关联案件涉罪者)的关注,源自于其对难以侦破之重要案件的关键作用,腐败案件是此类案件之典型。而令涉罪者愿意与侦控方合作的机制,集中体现为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协商与交换。该过程以刑事契约理论为基础,其外化形态呈现为一系列刑事责任豁免制度。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没有规定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但该制度的内在精神在一些刑事制度中有所体现。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揭发他人罪行、提供重要线索或积极协助追逃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适用法律中有关立功、重大立功、酌定不起诉等制度的规定处理。但由于酌定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当前的适用范围较窄,即仅在“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检察机关才有决定是否起诉的裁量权,所以,更多时候是通过立功制度来从轻、减轻或免除提供积极协助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如我国《刑法》第390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该条规定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的精神是相通的。


什么是污点证人,污点证人有刑事豁免权吗拓展阅读

什么是污点证人,污点证人有刑事豁免权吗(受贿行贿一起查,制度如何建立?)

受贿行贿一起查,制度如何建立?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工作机制的常态化推进,相关制度已经逐步建立起来。

行贿“黑名单”“受贿行贿一起查”,是近期媒体集中关注的几个关键词,这些关键词的背后,就是9月8日中纪委国家监委联合其他五个部门,共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

为什么这样的一份《意见》会引起这么大的一个关注?在惩戒行贿方面,我们究竟要建立起怎样的制度?一起关注——

《刑法》中已有行贿罪

为何要再出台《意见》?

“行贿受贿一起查”,在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就已经予以明确,提出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随后,十九届中央纪委的历次全会,也都在强调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什么是污点证人,污点证人有刑事豁免权吗(受贿行贿一起查,制度如何建立?)

今天(8日),这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性文件发布,也被舆论认为,是我国反腐败在制度层面又迈出的重要一步。《意见》要求,坚决查处行贿行为,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怎么看这份《意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与之前的要求有所不同的又是什么?来听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彭新林的解读↓↓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 彭新林 :《刑法》中规定有行贿罪,且对行贿罪规定了从宽处罚条件,但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滥用从宽处罚规定的情况,也有一定程度“重查受贿、轻办行贿”的现象。社会上对行贿行为也有一定容忍度,致使对行贿的打击力度受到影响,也对贿赂犯罪的治理效果带来负面影响。这次中央纪委联合其他五个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是首次针对统筹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而出台的一个高规格文件,释放重拳出击行贿,高度重视对贿赂犯罪的源头治理和标本兼治,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强烈信号。

中纪委联合五部门出台《意见》

意味着什么?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 彭新林 :多部门联合印发,首先表明了对行贿治理的决心之大、力度之大,也凸显了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效应,不仅是让行贿人受到相应法律制裁,同时也要对行贿人做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等方面限制,要剥夺行贿人通过行贿获得的各种不正当利益,它关系到多个部门的职责履行,所以才由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比如统战部,就涉及到联合惩戒问题,可能有很多非公经济单位的人事涉嫌行贿,就需要统战部履行相关职责。

中纪委重点查处五类行贿行为

如何克服行贿的隐蔽性?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 彭新林 :这五类行贿行为都是性质相对严重、影响比较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行贿行为,要查处这一类具有很强隐蔽性的行贿行为,要有必要探索、改进调查方式,摆脱过去过度依赖口供的局面,加强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同时要认真落实《刑法》规定的对行贿犯罪,行贿人在追溯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从宽处理规定,宽严相济政策,发挥政策感召效应。

行贿受贿一起查

是否会让受贿行贿形成利益共同体

加大查处难度?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 彭新林 :相反,应当说这份文件出台后可能在客观上会增加行贿的难度。因为《刑法》中有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相关规定,有一定原则性,过去在实行中存在滥用从宽处罚规定的情况,致使对行贿犯罪打击不力。这次出台的《意见》其实是将它拉回正轨,恢复正常状态。

中纪委联合五部门出台《意见》

对未来反腐工作有何影响?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 彭新林 :以前查办受贿,更多的是办案机关参与,《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出台以后会涉及到多个部门共同参与,意见也明确强调,相关部门相关机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加强协助配合。它会涉及到比如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相关单位,可能以后都要参与进来,可能会更加重视对行贿犯罪的综合治理。

“受贿行贿一起查”,除了对行贿行为的惩戒,该如何建立起一系列制约行贿人、惩戒行贿人的制度?探索推行国家层面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该如何操作?此前,关于行贿人的“黑名单”制度,已有一些地方试点,《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发布后,行贿人的“黑名单”制度会有怎样的不同和完善?

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将会给行贿者带来怎样的影响?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 彭新林 :一旦纳入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涉案行贿的企业和企业家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审核、招投标等方面将有很多限制,他不仅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而且不会出现既得利又得财的局面,可能会寸步难行。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的考虑就是要增大行贿的成本和代价,让行贿人在各方面得不偿失、寸步难行。

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从地方试点中总结经验

未来要注意什么?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 彭新林 :首先,要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规划,依法依规推进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的探索改革。同时,最重要的是要避免以前检察系统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中可能存在的一些漏洞。要防止一些公司纳入黑名单之后,改变企业名字改头换面,重新进行企业登记,重新进行相关经营活动,要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

加大对行贿人的惩处力度的同时

要“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的权益”

如何把握这个“度”?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 彭新林 :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支持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一直是中央反腐强调的政策精神,这次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也体现了中央政策精神。如何把握这个度,办案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严肃惩治行贿,同时也需要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涉案企业合法的人身财产权利,保障企业的合法经营,特别是在相关措施的适用方面,要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要防止滥用留置等强制性措施,也要防止超范围超标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人员或者企业财产。这也是防止执法办案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所以要特别强调。

如何建立内部互相制约的监督机制?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 彭新林 :①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行贿案件中,应当把相关情况通报给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权责,依法依规对行贿人做出处理。比如一个建筑企业涉及到行贿,纪检监察机关就应当及时通报住建委对这个建筑企业作出相应处置。②在招投标、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方面,要推行探索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要大力提高行贿成本和代价,增强对行贿治理的合力。

未来制度上可以有更多创新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 彭新林 :为了提高惩治行贿效果,可以在一些法律制度修改完善方面作出探索。比如可以考虑确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同时也可以考虑对贿赂犯罪中某些难以证明的要素,降低证明难度,确立刑事推定规则等。

受贿行贿,哪个查起来更难?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 彭新林 :其实行贿和受贿相较而言,查处受贿的难度要更大一点,受贿犯罪定案往往要依靠行贿人的证言,否则就是证据关系很难证实。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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