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流程有哪些(明年3月1日实施!《汽车产品召回 预警规则》国标解读)
厂家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通过实施,向购买的消费者提供召回通知,然后依法召回。汽车召回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动召回,另外一种是指令召回。《缺陷汽车产品...

厂家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通过实施,向购买的消费者提供召回通知,然后依法召回。
汽车召回
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动召回,另外一种是指令召回。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形”。可以看出,判断某类汽车是否应召回最重要的因素是问题的“普遍性”。因此,只有大家通过正常的渠道积极投诉,国家主管部门和生产者才能根据大量投诉信息及早做出判断,并进行相应处理,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与人身安全。
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国家鼓励汽车产品制造商参照本办法规定,对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车产品质量等问题,开展召回活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租赁商,指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统称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车主,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下同)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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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流程有哪些拓展阅读

明年3月1日实施!《汽车产品召回 预警规则》国标解读
召回是汽车后市场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截至2021年11月底,我国已累计实施汽车召回2385次,涉及缺陷车辆9000万辆。但是,如果出现仍存在确认缺陷而应召未召或无法召回的情形该怎么办呢?
近日,GB/T 40914-2021《汽车产品召回 预警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2021年第14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全部召回”,但仍存在确认缺陷而应召未召或无法召回的情形。比如部分缺陷车辆由于使用年限较长,因信息缺失而导致出现应召未召的情形;部分同一零部件缺陷问题,因无法追溯所有使用该缺陷零部件的生产者而导致无法实施召回的情形。针对以上情形,可以通过发布预警的方式,帮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或发现车辆缺陷,通过预警信息反馈督促生产者实施召回,避免或降低车辆缺陷风险。
标准主要内容
标准定位为规范性标准,给出预警流程、预警启动条件、预警分析、预警发布及响应的规则,为召回预警信息发布提供指导。
标准明确预警流程包括预警分析和预警发布两部分,如下图所示。结合业务实际,提出预警启动条件。对于部分情形,可直接启动预警发布;对于部分情形,可进行预警分析,根据预警等级再决策是否发布预警。预警分析方面,标准给出了分析指标、分析模型和预警等级。
标准明确预警发布主体为召回主管部门和生产者,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涉及对象范围、危险事件或情形描述、综合警示水平、预警等级及风险防范对策。同时,标准明确召回主管部门、技术机构和生产者针对不同预警等级而采取响应方式,如下表所示。
标准实施意义
标准作为产品召回领域首个预警标准,与法规及相关标准进行了有效衔接,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1.标准落实法规要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可以组织对汽车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因此,标准是落实法规要求,给出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的规则。
2.标准承接现有召回技术标准。GB/T34402-2017《汽车产品安全 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指南》指出风险预警是风险控制策略与措施的方式之一;GB/T39603-2020《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指南》指出对于召回效果不合格的召回活动,若生产者未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依然无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适时发布召回预警。因此,标准承接上述技术标准,给出召回预警发布的流程和要求。
3.标准衔接汽车技术发展新趋势。智能网联汽车使车辆不再是孤立的机电单元,可能面临来自“云—管—端—外部链接”等的风险。标准衔接技术发展新趋势,明确云平台等相关服务提供商问题导致的车辆系统性安全风险的,可启动预警分析流程,根据预警等级启动响应预警发布及响应。
作者:董红磊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产品安全研究所
【汽车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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