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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预告登记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主观: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一般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利用合同的相对性来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内部约定一般...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谈谈我对“登记对抗第三人是什么意思”的一些看法。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分类,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吧。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预告登记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主观: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一般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利用合同的相对性来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内部约定一般不对善意第三人产生效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预告登记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主观: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意思是说,在他人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自双方订立的合同生效后,受役地的使用权人即取得地役权。物权登记不是取得地役权的要件,而是对抗要件。当供役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若之前设立地役权未经登记,则该第三人有权排除该地役权。,《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合同自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自愿达成协议即生效,地役权合同一生效,地役权就成立。地役权的设立以地役权合同生效为要件,登记不是地役权设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地役权人或者供役地权利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采取了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1、首先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2、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3、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从上面的几点情况来看,如果在使用他人的土地却没有进行相关登记,那么一旦供役地被不知情的第三人所使用的时候,自己也无法主张对抗第三人。

关于登记对抗主义,不得对抗第三人,请教

登记对抗主义,不得对抗第三人,其实主要是指在有瑕疵的法律关系中,或者是指在不知法律关系有瑕疵的情况下,做出有损其中一人或者是双方的损害行为,并非是故意性。

1、举例说明

甲方为了帮助乙方,所以把房屋抵押,可是并没有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后来甲方在做生意的时候亏本,没有办法偿还债权人的费用。债务到期之后,债权人就提出要求偿还账务,乙同样也要求优先抵押物的受偿权,这种情况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甲方和乙方虽然并没有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但是抵押合同已经成立,所以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方。根据这个房屋来看,债权人还有乙方都要求受偿,那么乙方还有债权人都应该按照债权的份额来受偿,乙方并不能够享受优先受偿的一个权利。

2、相应的一些规定

在我国物权公示中也有对应的介绍,这种例外情形主要也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有物权法,还有动产抵押权。

如果对于这一点大家并不是很清楚,也可以选择举例说明,比如甲方把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可是却并没有进行登记,接下来又转让给丙方,丙方去选择办理登记。这个宅基地的使用权就属于丙方。

但是也同样需要注意这里所说的第三方,属于善意的第三方,是指不知情的情况下更重要的是权力的强度很明显要超过与其他的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很明显第3方就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

通过这些大家也能够明白,在平时办理的过程中,每一个细节都不应该忽视,一定要引起重视,希望大家一定要掌握好一些正确的技巧,千万不要胡乱的操作,否则很可能会影响到自己。

动产抵押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我们国家在不动产登记上对不同的物权规定了不同的登记效力。因法律行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权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双方签订的合同只产生债权效力,不经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荒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当事人签订的地役权合同,合同生效时地役权随即成立,不登记也产生物权效力。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不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他获得土地权的时候不知道你们之间有地役权协议,而你又没有申请地役权登记,所以不得对抗他,于是,就不能使用该他做供役地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物权均具有对世性,而在登记对抗主义效力下,无论标的物的占有是否发生移转,在未为登记前,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仅在内部产生效力,而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的物权主张。但是,所谓不得对抗,并非不发生效力,而是指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在当事人之间业已完全有效成立,在对第三人的关系上亦非绝对无效。仅该受让物权的当事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主张物权变动的效力而已。因此,第三人既可以否认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也可承认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因为法律之所以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第三人愿意放弃自己的利益,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当然可以允许该第三人承认这种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简而言之,在实践中,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的法律效果,尽管登记对抗的是不特定第三人,但必须第三人主张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存在的时候,才发生对抗力问题,而并非因未登记之事实而自然发生。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预告登记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好了,今天关于“登记对抗第三人是什么意思”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登记对抗第三人是什么意思”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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