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不火化违法吗?(从殡仪馆抢尸体犯法吗)
尸体不火化违法吗? 这要看具体情况,不同地区也有差异的,有些乡下还没有推行火葬,但是一般城市强制火葬。 告别仪式结束后,遗体将被火化。为了文明、卫生火化,遗...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聊一聊关于“从殡仪馆抢尸体犯法吗”的话题。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梳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交流吧。
尸体不火化违法吗?
尸体不火化违法吗?
这要看具体情况,不同地区也有差异的,有些乡下还没有推行火葬,但是一般城市强制火葬。
告别仪式结束后,遗体将被火化。为了文明、卫生火化,遗体都装入一次性的包装盒(袋)中。包装盒(袋)随遗体一同火化。用于火化遗体的炉子按科技含量高低,分为普通炉和绿色火化炉。
死后不火化违法吗不提倡死后不火化的行为。一些地区是禁止土葬的。除了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和不实行火化的少数民族外,死后不火化是违法的。
我国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划定,并由本级人民 *** 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 *** 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 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 *** 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 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殡葬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 建造坟墓 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派出所抢尸体违法吗?家属阻止抢尸体,我们算违法吗?对于死者疑似被侵害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尸体进行解剖。对于非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的法医应当对尸体进行拍照固定证据,防止家属、关系人等在尸体上伪造伤口。期间,公安机关将尸体运走的,属于执行公务,不违法犯罪。而家属组织运尸体的行为,属于阻碍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 *** 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释出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定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火化后土葬违法吗火化的目的就是不允许建墓占用土地,如果仍然占地建墓,属于违法。
警察局可以不经过家属同意强制火化尸体吗?这样属于违法吗?尸体尸检后应当交家属进行火化,但除非特殊情况公安机关不能强行火化。
农村人死不火化违法吗?
1、国家实行火葬制度。除少数民族因风俗习惯不适宜推行火葬的之外,都应当实行火葬。
2、农村居民去世后,不火化遗体,实施土葬是违法行为。
《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火化 尸体流泪眼泪中含有溶菌酶,这是人体的一种自卫物质,它能保护鼻咽粘膜不被细菌感染。
没有眼泪的干哭,很容易使鼻咽粘膜干燥而受感染,应该算是身体细胞的一种应激行为
毁坏别人的尸体违法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据此,故意破坏、侮辱他人墓葬,是违法的,其行为也应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追究。
家属阻止抢尸体我们算违法吗?算
火化尸体需要消户吗拿户口本和死亡证明先火化,后再加上火化证明去派出所消户。
从殡仪馆抢尸体犯法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条 为了及时处理非正常死亡人员尸体,维护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力引起死亡。包括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火灾、溺水、交通事故、自杀、他杀、伤害等原因引起的死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市公安局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非正常死亡尸体,由下列有关部门组织检验或鉴定后,通知死者亲属尽快火化处理:
(一)因工伤事故引起死亡的,由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组织;
(二)因医疗事故引起死亡的,由卫生部门组织;
(三)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自杀、他杀、伤害等原因引起死亡的,由区(市)公安部门组织。死者亲属对检验或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由有关部门组织复检后火化处理。
第六条 死者亲属如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保留尸体的,经按下列规定批准后,可自死亡之日起保留七日:
(一)因工伤事故引起死亡的,由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决定,报公安部门备案;应经有关司法机关决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因医疗事故引起死亡的,由卫生部门决定,报公安部门备案;
(三)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自杀、他杀、伤害等原因引起死亡的,由区(市)公安部门决定。延期保留尸体的费用,由死者亲属及责任单位承担。
第七条 在公共场所发现的无名尸体,由公安部门检验或鉴定后,公告查找死亡亲属;公告后十五日内无人认领的尸体,交殡仪馆火化处理。
第八条 对因死者家属阻挠而逾期未火化的尸体,由尸体所在区(市)公安部门下达《强制火化决定书》,送达死者亲属和有关部门、单位,实行强制火化。因死者亲属阻挠火化而延期保留尸体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第九条 医院内的查找不到亲属的死者,由医院写出死亡报告,在死亡的七日后火化;如需检验或鉴定的,经医院所在区(市)公安部门检验或鉴定后,交殡仪馆火化处理。
第十条 对阻挠强制火化,以尸体相要挟、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予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德 抢尸
湖南石门县政府副调研员贺德清出卖干部编制牟利建私人豪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钟南海2010年7月28日从湖南石门报道: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政府副调研员贺德清任县农业局局长期间,出卖本局干部编制,为自己牟利,在县城和老家修建了两栋私人豪宅(附照片),豪宅价值分别为300万元和100万元。
石门县委办、县政府办2002年9月24日出台一份违反1999年3月27日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文件,这个文件是石办通〔2002〕86号文件《关于印发〈石门县乡镇事业站所机构改革的方案〉的通知》,通知规定,实行县乡共管以乡镇为主管理的农技站等“七站八所”人员编制必须精简60%以上,一律终止乡镇站所人员用工合同,解除人事关系,根据定编数额,竞聘上岗人员,落聘人员实行分流,办理置换身份,解除人事关系手续。
贺德清不经局党组研究,没有按文件规定的程序精简分流人员,将1997年1998年从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县人事局认可具有干部身份、由县农业局派驻各乡镇农技站并纳入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县编办有正式编制的刘志成、盛克佳、杨勇、杜洪波等52人下岗。
新关镇农技站熊先稳是工人身份,1993年7月从常德农校毕业,1993年9月至2002年7月在新关镇农技站工作,2002年8月全县乡镇事业站所机构改革时被无故下岗至今。全县乡镇农技站共有干部职工192人,其中干部122人,只有13人上岗;职工70,只有19人上岗,有160名干部职工被下岗。
根据石门县委办、县政府办2002年3月7日发布的石发〔2002〕号文件《关于印发〈石门县县乡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实施意见〉和〈石门县县乡机构改革中人员选配定岗实施意见〉的意见》文件规定,县农业局所属县种子公司列为企业化管理事业机构。1999年9月,蔡承志、覃飞、刘卫华、易芳芳从湖南农业大学本科毕业、常德农校毕业分配到县农业局,再由县农业局调配到县种子公司工作,属1999年7月20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常政办发〔1999〕36号文件《关于认真做好1999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国家任务统招统分毕业生由各级政府实施指令性计划安排就业”的人员,县人事局认定其身份为财政差额拨款的干部。2002年4月7日,县委、县政府下文,石政办发(2002)27号关于印发《石门县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给县农业局108个岗位,属全额财政拨款编制,并且要求将每个编制确定到每一个人予以上报。当时县农业局有财政拨款编制(差额、全额)的人员不足108人。按照县委、县政府4月7日文件精神,有财政拨款编制人员应予以全报。贺德清当时的做法是:全额全报,差额报一部分,留一部分安置自己的关系户10多人,这些人均无财政拨款编制,并且采取不通过局党组研究,不公开,推迟两年发工资本,找领导或代个别领导签名的虚假做法,2002年4月11日上报108人到县编办。蔡承志、覃飞、刘卫华、易芳芳的财政拨款编制随之取消。
2003年6月15日,县种子公司改制,违反法律规定,强行解除了与蔡承志、覃飞、刘卫华、易芳芳的劳动关系,令其自谋职业。种子公司经济补偿协议针对的是事业单位职工,而他们是干部,所以经济补偿协议无效。为此,从2005年5月至今,他们到中央省市县等有关部门上访近50次,赴京上访6次。县农业局2010年4月6日对蔡承志等人上访问题答复县维稳办、县信访局说,贺勇等人买编问题,是县委领导(时任县委副书记黄家军、田玉华)签字同意,县编办予以认可的。
贺德清违反国家规定,一边精简分流人员,迫使大中专毕业生无故下岗,一边却挤占有正式编制人员的编制,把贺勇等10多名没有正式编制、有各种复杂社会关系背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人员招进本局上岗。贺德清的残疾儿子贺勇2002年7月自费从湖南农业大学民办二级学院毕业,贺德清弄虚作假于2001年9月在县农业局参加了工作,在校期间领取财政全额拨款工资。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01〕18号)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湘人发〔2001〕166号文件《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做好事业单位制度改革,注意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不能片面地强调裁减人员,更不能简单地把未聘人员推向社会,应当争取实行内部转岗安置工作,实行流动调剂安置工作。石门周边澧县、临澧、安乡等县种子公司改制后均举行了考试,对种子公司未聘人员实行了返聘,并且对下岗人员给予了一定的安置,而石门县农业局多余编制均被贺德清私吞。
据知情透露,杨杰1998年4月招进县农业局技术服务公司,后到县种子公司,其父杨德雄为县农业局植保站站长,为报答贺德清关照儿子工作的感激之情,应贺德清的要求,杨德雄于1999年伙同贺德清虚构事实,以植保站购买一批机动喷雾器为由,交给贺德清一张10万元发票,贺德清报销后据为己有。贺德清一家四口人,全凭工资生活,却在县城和老家分别建了一栋价值300万元和100万元的私人豪宅,这些钱从何而来?
以下是贺德清的豪宅:
好了,今天关于“从殡仪馆抢尸体犯法吗”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从殡仪馆抢尸体犯法吗”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