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资本主义工资和劳资关系有什么区别(劳资对立是什么意思,劳资关系什么意思)
当代资本主义工资和劳资关系的区别是:1、一个是剥削关系,一个是被剥削关系。2、资本主义工资本质是工人的剩余劳动价值,资本主义工资表现为劳动的价格或价值掩盖了剩余...
下面,我将用我自己的方式来解释劳资关系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让我们开始讨论一下劳资关系的话题。
当代资本主义工资和劳资关系有什么区别
当代资本主义工资和劳资关系的区别是:
1、一个是剥削关系,一个是被剥削关系。
2、资本主义工资本质是工人的剩余劳动价值,资本主义工资表现为劳动的价格或价值掩盖了剩余劳动与必要劳动的区别,劳资关系又称雇佣关系。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之间所结成的关系。作为经济关系的劳资关系,即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劳资对立是什么意思,劳资关系什么意思
1.劳资对立是指受雇者和雇主间的冲突和合作,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开始出现。
2.从产业革命开始至19世纪下半叶,资本主义的发展处在自由竞争时期,这一阶段,劳资矛盾主要表现为尖锐的阶级对抗和激烈的阶级冲突,资本家为了榨取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对工人采用最残酷、最原始的剥削方式,工人成为机器的附属品,劳资矛盾处于尖锐的对抗之中。
3.工人们面对资本的残酷压榨而奋起反抗,在实践中意识到联合起来的必要性,于是,在一些行业中开始出现了最初的工人组织,这便是早期的工会,对于早期的工人组织,雇主进行了强烈的抵制,代表雇主利益的资产阶级政府则用法律加以限制,当时资本主义各国的立法都禁止工人结社、罢工和示威,在资方明显处于优势,劳方处于绝对劣势的劳资关系格局中,政府的态度实际上是放任、纵容雇主,限制、打击劳工,正是在这一阶段,劳资双方作为对立阶级形成了。
简述国际劳资关系发展进程
第一阶段,从产业革命开始至19世纪上半叶,资本主义的发展处在自由竞争时期,国家对劳资关系调整采取自由放任政策,劳资关系从总体上看充满着激烈的阶级对抗和阶级冲突。①劳资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工资、工时、就业和劳动条件的改善上。②劳工运动总体上处于分散、个别和局部的状态,工人群众有组织的、阶级的和国际范围的联合进程面临着巨大的阻力。③在劳资关系中,资方占据绝对优势的地位,劳方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劳资矛盾多以激烈对抗和冲突的方式表现出来,劳资关系呈现极不稳定的状态。④国家对劳资关系的调整采取自由放任政策,在表面自由的背后,立法和政策明显向雇主一方倾斜。
第二阶段,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初,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开始从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政府对劳资关系的调整从自由放任政策转向国家干预政策。①劳资矛盾的焦点仍然集中在工资、工时、就业和劳动条件的改善上,但是矛盾的激烈程度和表现形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除了传统的对抗斗争方式以外,集体谈判制度得到了国家法律的承认和雇主的认同,成为解决劳资矛盾的的的有效途径之一。②由于工人罢工斗争的发展和工会组织的广泛建立,导致劳资力量对比发生显著变化,日趋强大的、有组织的劳工运动,近使资方及其政府作出让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资矛盾。③政府调整和改变了劳资关系政策,从对劳资关系领域的自由放任政策转向国家干预政策,大量劳工立法的出现以及相应的劳动行政管理机构的建立,使劳资关系的调整开始向有序化、法制化迈进。
第三阶段,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历史时期的劳资关系领域处于一个过渡期,从初期的国家干预向下一阶段全面进入制度化、法制化过渡。①战争和经济危机极大地影响着这一阶段劳资关系的发展,劳资关系领域的许多变化都是在这两大因素的影响下发生的。②国家的劳动行政管理工作在此阶段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成为政府宏观调节劳资关系的手段。③工业民主化、集体谈判制度和三方协商制度的出现,使协调劳资关系的关系更加丰富,内容更加宽泛。
第四阶段,二战以后的历史时期,在第三次科技革命和社会改革浪潮的推动下,劳资关系发生了重大的转折性变化,劳资关系协调体制从法律规范到制度机制都日趋健全和完善,劳资关系的总体态势是趋于缓和,但缓和中存在着曲折,存在着博弈,在博弈中求制衡、求合作,求双赢。
劳资关系表现形式有哪些
劳资关系表现形式在我国主要就是劳动关系。劳资关系,是指劳工和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通过劳资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契约和团体协约而成立。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照劳动法律建立的以提供劳动和给付报酬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和劳资关系的区别
法律主观: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无关。6、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7、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不同。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契约或者说从属的雇佣契约。企业对职工遵守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有进行奖惩的单方权力。而劳务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只有劳务合同本身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任何一方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成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8、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9、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不同。作为劳动关系中的职工,有权通过工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等途径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就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经营决策、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事项行使批准、提议或发表意见等权力。但是,作为劳务合同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则不是企业的内部员工,不享有上述权力,无权干涉或者过问企业的生产经营。10、作息时间的规定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休息休假时间劳动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等等。对于劳务合同而言,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劳务提供者可以自行安排提供劳务的时间。至于是否在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务,每天提供多少时间的劳务等问题,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之规定处理。劳务报酬的数量,由双方直接在劳务合同中约定,不因劳务提供的具体时间而改变。即使每天提供劳务的时间超过了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四小时,或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提供劳务的,劳务提供者不得据此要求额外的报酬。11、工具、设备等等物质的提供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厂房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为劳动者的劳动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保障和防护设备。在劳务关系中,工具、设备等物质条件的提供,如果合同中未做约定的,一般情况下应由劳务提供者提供。因为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的义务主要是提供符合约定的劳务成果,至于劳务的提供方式,由劳务提供者自行决定。12、职业技能培训的义务不同。在劳动关系中,根据《劳动法》第6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进行职业培训的义务,以增强劳动者的技能;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技能的提高,当其本身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只管接受其提供的劳务,不干涉其职业培训事宜。1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14、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15、报酬的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劳动合同关系中,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报酬的支付方式以货币形式和按月支付为显著特征。劳务合同关系中,报酬可以以货币、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方式支付,可以分期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16、获取报酬的优先程度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取的报酬表现为工资;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获取的报酬为劳务费,属于一般债权17、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上的责任。18、保护时效不同。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劳务争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时效适用《民法典》第188条之规定,即三年。现行劳动仲裁的申诉时效为六十日。1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20、履行合同中的伤亡事故处理不同。劳动关系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仍然应当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劳务提供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只能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由过错方来承担赔偿责任,即过错原则。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律师。
法律客观:1、关系的主要区别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2、关系主体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3、隶属关系的区别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4、承担义务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5、管理的区别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今天的讨论已经涵盖了“劳资关系”的各个方面。我希望您能够从中获得所需的信息,并利用这些知识在将来的学习和生活中取得更好的成果。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讨论,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