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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是否构成累犯(缓刑犯之累犯认定)

一、缓刑的是否构成累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如此时再犯罪的,不够成累犯。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

一、缓刑的是否构成累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如此时再犯罪的,不够成累犯。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更多缓刑的是否构成累犯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缓刑的是否构成累犯(缓刑犯之累犯认定)

一、缓刑的是否构成累犯

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如此时再犯罪的,不够成累犯。

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按照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缓刑是有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的刑罚,缓刑考验期满,犯罪分子没有再犯新罪,实质上是没有被执行过刑罚,这样就缺少构成累犯的必要条件。

宣告缓刑是由于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且悔罪态度较好,在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说明其接受了改造,故也不应认定其构成累犯。

二、惯犯与累犯有哪些区别

(1)行为人有前科是成立累犯的必要条件,而惯犯则不存在这种限制,有前科的可以成立惯犯,无前科的而屡次实施犯罪的,同样可以成立惯犯;

(2)惯犯反复实施的必须是同种犯罪,而累犯则没有同种犯罪和异种犯罪的限制;

(3)累犯要求前后罪须为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而惯犯则无此要求;

(4)在主观方面,累犯实施犯罪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又可以是间接故意。惯犯实施犯罪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则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实施犯罪,不能成立惯犯;

(5)构成累犯的犯罪种类多,而构成惯犯的犯罪种类仅限于盗窃、赌博等罪。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蓝箭律师网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如此时再犯罪的,不够成累犯,具体的规定如上。欢迎到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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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是否构成累犯(缓刑犯之累犯认定)

缓刑犯之累犯认定

中国文化博大精深,语言文字寓意丰富,一字多意,一词多意,一字(词)多用情况频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四条 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六条 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根据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假释、赦免后的犯罪分子,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累犯如何适用认定不存在争议。但由于缓刑存在有条件不执行的情况,所以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的论理解释:一种意见认为,缓刑犯可以构成累犯。其理由是,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一样,都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是刑罚执行的特殊方法。既然假释考验期满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可以构成累犯,缓刑考验期满符合条件,原判刑罚不在执行,但缓刑已实际执行,因此缓刑考验期满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亦可构成累犯。另一种意见认为,缓刑犯不能构成累犯。其理由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其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理由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累犯的构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

缓刑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由此可见,缓刑考验期满,即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而假释是对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由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犯罪的构成累犯。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由于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非刑罚执行完毕。因此,如果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前述两种解释,应该承认均各有其理。缓刑犯的累犯适用,不仅涉及是否适用累犯从重处罚之刑罚适用问题,鉴于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累犯不适用缓刑,这就意味着如果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认定为累犯,将对之不可以再适用缓刑,反之如果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不认定为累犯,将对之可以再适用缓刑。

刑法的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前两种为有权解释,后一种为无权解释。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2019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3次会议、2019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已作出司法解释,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自此,学理解释的争论可以休矣!

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

(2019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3次会议、2019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已于2019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3次会议、2019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请示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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