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是谁(村里的土地怎样分配)
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2、与本...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讲解一下“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工作原理。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分类,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是谁
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同时,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服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村里的土地怎样分配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农村土地分配视情况如下:
1、农村土地分配是指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划分给农民个人或家庭使用;
2、农村土地分配通常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3、农村土地分配的方式有多种,如按照家庭人口数、按照劳动力数量、按照土地面积等进行分配;
4、农村土地分配后,农民可以自主选择种植作物或养殖家禽家畜等,也可以将土地流转给其他农民或企业。
农村土地分配的作用如下:
1、农村土地分配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2、农村土地分配还可以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
3、农村土地分配也可以带动农村社会建设和文化传承,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4、农村土地分配还可以作为扶贫政策的重要手段,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脱贫致富。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分配是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划分给农民个人或家庭使用,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带动农村社会建设和文化传承,同时也是扶贫政策的重要手段。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
国家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村委会有权收回农民的土地吗
没有,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是法定的,村委会无权收农民的土地。
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承包方的农民,分别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土地承包法也有明确规定。
村民闲置土地,如果该土地为耕地且连续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村委会有权收回。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得闲置、荒芜耕地,如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可以终止承包合同,将发包的耕地予以收回。
虽然说农民土地不能被强制征收,但还是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土地会被回收,但这种情况完全不是以商业目的和金钱挂钩的。
1、一户多宅的情况
这点不用多说,大家也都知道了,“一户一宅”的规定每个人心里都明白,我们不说该规定是正确还是错误,只要你违反了该规定,一户有多宅, 那么多余的宅基地,就有可能会被收回,不论以前通过什么样的手段得到的,随着近年来管理力度加大,都会被收回,另外这两年一直在进行的土地确权,也会发现多宅的问题,不允许出现特殊的情况。
2、宅基地长时间不住人
随着近年来,农村的一些家庭,去城里打工的情况、做生意的越来越多,有些家庭,全家都在外面,并且已买房定居,农村老家的房子,长时间无人居住,并且房子也常年无人修缮,这种情况,村集体也是有权收回宅基地的,分配给你的宅基地,就是让居住的,而现在在那浪费着,不如收回再分配给有需要的家庭。
3、已不是本村人
这点的意思是本村的家庭,所有成员的户口都转到城市或者是其他地方,也就是已不在本村,按照规定,村集体也是可以收回宅基地的,因为宅基地只分配给本村的居民,既然你户口已不在本村,说明已不是本村的村民,这点大家也要知晓。
4、改变宅基地用途
这点发生的情况较少,意思是宅基地就是用来居住的假如你用作了其他用途,则也有可能被收回,比如建工厂、养殖厂等,当然,这点的概率发生很小,因为住的面积还不够用呢,哪还有闲地来搞其他的,但什么事都不是绝对的,这种情况也有存在,只能说,够任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村委会有权承包村民的土地吗?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只要村民同意,村委会可以承包村民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乡村有权将村里的土地承包给个人吗?
乡村政府没有直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给个人的权利。
村委会在没有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擅自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乡村政府可以对土地承包进行监督和指导。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三)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七条 (一)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二)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三)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第十条 (一)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三)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村委会可以开具土地承包权证明吗?
法律分析:可以。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已确权的土地村里有权收回吗
村委无权收回属于你的土地。有土地的人尽管放心,土地确权了,在确权期内,村里面没有权利收回土地。 首先,十九大工作报告空困确定土地承包关系在二轮承包期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土地已确权的,在其土地的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村委在此期内不得因为农户进城落户等原因就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形式,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不能买卖的,但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或者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一般由所在村委进行。
一、村民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地
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村民弃耕抛荒情形下,承包地如何处理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中规定了承包方的三种法定义务,其中第(三)项义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芫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是农村土地承包方的法定义务,土地管理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农村土地承包者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另行发包。
二、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后,村集体中的部分家庭承包户发生了迁移,有的迁到小城镇,有的迁到大城市,有的将户口也迁走转为非农业,有的只是人迁走了但户口没迁走,还有的是举家迁,有的只是部分成员迁走,那么什么情况可村委会有权收地呢?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冰冻期民的耕地和草地。”也就是说,当符合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条件时,村委会有权收回承包地,只要承包经营户中有人未迁出就不能收地,只要举家迁入的是未设区的城市的也不能收地,虽然举家迁入设区的市但户口没迁出的也不能收地,因此村委会收地要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不能滥用职权,侵害村民的利益。
三、当承包户中发生“绝户”的情况,村委会可以收地
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是以户为单位,在本轮承包期内“生不添、死不减”。而当承包经营户中的帆亏掘成员有的迁出了,有的死亡了,户中已无成员时,也就是“绝户”情况发生时,村委会有权将土地收回。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地。”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村委会违法强行收地,然后说是村民自愿交回的,因此在没有承包方的书面申请,承包方又否认交回土地的情况下就不能认定是承包方自愿交回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态核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经过村委会同意吗
法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用征得村委会的同意,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取,需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好了,关于“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权”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权”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