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法律综合

行政监察建议书使用范围有哪些(从三个维度把握“从宽处罚建议”与“认罪认罚从宽”)

行政监察建议书使用范围有哪些行政监察建议书使用范围如下:(一)、行政监察机关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向被监察单位或有关单位发出《监察通知书》:1.接到人民政府或上级...

行政监察建议书使用范围有哪些行政监察建议书使用范围如下:(一)、行政监察机关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向被监察单位或有关单位发...更多行政监察建议书使用范围有哪些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行政监察建议书使用范围有哪些(从三个维度把握“从宽处罚建议”与“认罪认罚从宽”)

行政监察建议书使用范围有哪些

行政监察建议书使用范围如下:

(一)、行政监察机关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向被监察单位或有关单位发出《监察通知书》:1.接到人民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指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下进行检查、调查时。2.人民群众举报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违纪问题,需要进行调查时。3.查办违纪案件,需要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字说明和各种证据时。4.进行例行的检查、调查,需要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提供文字说明和各种证据时。

(二)、行政监察机关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向被监察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1.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停止正在或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公民权益的行为时。2.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已经给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造成损失,要求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时。3.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纠正其不正确的决定、命令时。4.确认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有违纪行为,须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建议给予政纪处分时。5.确认被监察的个人有严重违纪行为,须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建议暂停其行使职权时。6.进行例行检查、专项检查、专题调查中,确认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由于工作失误,需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限期改进时。7.对于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政绩突出的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建议对其表彰、奖励时。8.对于控告、检举违纪行为有功人员,建议对其表彰、奖励时使用办法。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关于行政监察建议书使用范围有哪些的相关解答,希望以上的内容为您提供了帮助。如果您情况比较特殊或复杂,以上不能完全解答您的疑问,欢迎您到蓝箭律师网进行一对一律师咨询,将有专业律师为您提供解答!


行政监察建议书使用范围有哪些拓展阅读

行政监察建议书使用范围有哪些(从三个维度把握“从宽处罚建议”与“认罪认罚从宽”)

从三个维度把握“从宽处罚建议”与“认罪认罚从宽”

监察法及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的“从宽处罚建议”与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是法法衔接的具体体现,对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推动二者高效衔接,需要从理论、制度、实践三个维度把握。

从理论维度,深刻理解共通之处。二者在立法精神上是一致的,在具体规定上是贯通的,在基本价值上均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相统一。首先,体现宽严相济。认罪认罚从宽作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要求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罪责相当、罚当其罪。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的从宽处罚建议适用情形,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政策策略,彰显了惩是为了更好地治。其次,有利于提升反腐败工作质效。提出从宽处罚建议,鼓励被调查人及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争取宽大处理,为顺利查清案件提供有利条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坚持实体上从宽,还体现程序上从简。根据2021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依法从宽、从简、从快处理,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效。再次,有利于落实“法法衔接”要求。从宽处罚建议与认罪认罚从宽的衔接,都蕴含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内在机理,是对接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从制度维度,准确把握内涵差异。从法律渊源看,“从宽处罚建议”规定于监察法律法规,“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于刑事诉讼法律,不能简单等同。一是适用阶段、范围、对象不同。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三条等规定,从宽处罚建议一般适用于监察机关调查阶段,适用对象为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以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是适用条件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即,从宽的适用条件为认罪、认罚。而根据监察法及监察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适用条件是“认罪认罚+特定情形”,要求更为严格。三是适用程序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形成有序衔接、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体系。而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必须“经综合研判和集体审议”和“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程序更为严格,这既能确保决策公正,也能有效约束监察权依法运行。四是法律效果不同。根据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适用精神,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由此,调查、审查起诉、审判等不同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幅度必然有所区别。因此,在监察调查阶段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既体现及早认罪悔过的主观态度,又具有相应从轻、减轻情形,从宽量刑幅度应当充分考虑。

从实践维度,形成衔接配合合力。法法衔接不仅要体现在制度规定上,更要落实在工作实践中。一方面,监察机关依法规范提出建议。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应当注重时、度、效,确保合法、精准、有效。“时”,即提出的时间节点。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一般应当在移送起诉时提出,鉴于特殊情况可以在案件移送后、提起公诉前,单独形成从宽处罚建议书移送人民检察院。但是,进入审判阶段后,即使经研究后认为存在从宽处罚情节的,也不能再向司法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度”,即建议的精准度。鉴于不同的从宽处罚建议适用条件不同,应当严谨慎重、严格把握、精准提出。例如,准确将自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积极退赃、立功等情形,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定从宽、酌定从宽情节相对应,提出准确建议,做到于法有据。“效”,即注重综合效果。从宽处罚建议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既要从法律上审核,更要从政治和全局上研判,结合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任务等因素综合判断,确保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依法严格审查。对监察机关提出的从宽处罚建议,司法机关既要进行事实和证据审查,还要重点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审判机关还要做好量刑建议适当性审查。最后,深化协作配合机制。例如,建立沟通反馈机制,对于监察机关提出的从宽处罚建议,司法机关及时通报采纳情况等。(陈朝仲 作者单位:重庆市纪委监委)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监察建议书使用范围有哪些(从三个维度把握“从宽处罚建议”与“认罪认罚从宽”)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