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夫妻的收入都是共同的吗(夫妻的工资是共同财产吗)
导读:按照相关法律,结婚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期间获得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视为共同财产。若在婚姻期间未签订书面财产协议明确各自财产权益,即使一方独...

结婚后夫妻的收入都是共同的吗
导读:按照相关法律,结婚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期间获得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视为共同财产。若在婚姻期间未签订书面财产协议明确各自财产权益,即使一方独立管理其财产,其收益仍属夫妻共同财产。一、结婚后夫妻的收入都是共同的吗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婚姻关系成立之后,夫妻中任意一方的个人财产在这段时间内所获得的收益——除了孳息以及自然增值部分以外——应被视为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2.若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二人并未签订有书面形式的财产协议来明确规定在这个阶段内每一方应有的财产权益归属问题的话,则即便某一方自行管理其个人财产,亦不得否认这些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其实我们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结婚后夫妻双方享有哪些权利
在步入婚姻殿堂以后,夫妻彼此拥有着共同的财产权益,无论各自的收入多少,婚后所获得的所有收入都应该划分为两人共享的财富,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其实可以另作约定另行处理。
此外,如果一方在婚后通过继承或者接受他人赠予等方式取得的任何财产,无论是遗产还是赠送协议中所规定的特定给其个人的财产,也必须属于双方共同所有,除非在这些协议和遗嘱中有明确说明,指定只归某一方单独所有。
而且,夫妻双方具有互相继承对方财产的法定权力,即便有人试图剥夺这种权利,只有当事人才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传承某一方在婚姻期间死亡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其实我们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依照有关法律明文规定,自婚姻关系缔结之日起,双方中的任何一名成员所持有的个人财产在这段时期内所产生的所有收入,除了本金的利息以及物资自然增长的价值这两种情况之外,皆应被视为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当然,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并没有签署过任何书面形式的财产协议来明确划分彼此的财产权益,那么即便其中一方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完全独立的管理与支配,其在此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收益仍然其实我们应当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结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都包括哪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其实我们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结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都包括哪些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其实我们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其实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二、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是共同财产吗
房产基本是财产分配的大头。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当然是归属于个人的。但一般情况下,现在很多年轻人买房,是由父母出资一起帮忙买的,这种情况该如何分配呢?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1.父母出全资未登记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条例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其实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根据条例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的,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
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之前,显然,该房子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因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