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如何让前妻的孩子拿不到财产(二婚怎样避免前妻孩子争房产?)
导读:1.为避免前妻子女继承物业,可制定遗嘱明确继承人,否则将按法律顺序分配,包括已离婚配偶及子女。2.即使离婚,前妻未成年子女仍有合法继承权。遗嘱规定优于法定...

再婚后如何让前妻的孩子拿不到财产
导读:1.为避免前妻子女继承物业,可制定遗嘱明确继承人,否则将按法律顺序分配,包括已离婚配偶及子女。 2.即使离婚,前妻未成年子女仍有合法继承权。遗嘱规定优于法定继承。 3.为规避风险,我们的建议订立遗嘱,明确个人意愿和利益,实现财富传承规划。一、再婚后如何让前妻的孩子拿不到财产
1、我们其实可以采取以遗嘱定制为形式的途径,来明确被指定为遗嘱继承人的人员,如此便能有效地规避前妻所生的子女获得物业遗产的可能性。若未设立这样的遗嘱文件,我国现行法律则会依据其相关规定,依照亲属关系的亲近程度依序进行财产继承分配,这其中包括了已离婚的配偶,以及他们共同生育的子女和亲生父母等。
2、依照法律条文的规定,即便前妻与您已经离婚,其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仍然具备合法的继承权,享有对您遗产的处置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当涉及到有所予之权及权利处置的安排时,遗嘱的规定其实我们应当优于其他形式的法定继承约定。
3、为了能够尽最大可能规避前妻所生的子女获得物业遗产的风险,我们其实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来作出细致的安排。在遗嘱中,您其实可以充分考虑到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并对相关财产进行明晰且合理的处分分配,进而顺利实现财富传承的规划。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再婚后如何给孩子改名字
对于再婚家庭且有意愿为子女更改姓氏的父母而言,可向当地公安机关(如派出所户籍科)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变更子女姓名。
然而,孩子姓名的变更应基于父母双方的共同协商与共识。
在父母离婚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得未经另一方许可而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
若在未经对方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抚养子女一方擅自更改了子女姓名,那么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六条第一款: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其实我们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 为避免原配子女对物业的继承问题,您其实可以通过立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明确指定继承人为您所希望的人选;若未设立遗嘱,则将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这其中就包括了与您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伴侣及其所生的子女。2. 即便双方已经离婚,但在法律上,原配所生育的未成年子女仍然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利。因此,遗嘱中所规定的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规则。3. 为了规避可能出现的继承风险,我们强烈我们的建议您务必订立书面遗嘱,以便能够清晰地表达个人意愿以及维护自身权益,从而顺利地完成财富传承规划工作。

前妻不让见孩子该怎么办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时候,法院将孩子判给了前妻。虽然没有实际抚养孩子,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却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但实际上,前期以各种理由不然见孩子,那么此时前妻不让见孩子该怎么办呢?若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前妻不让见孩子该怎么办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其实我们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方不履行让另一方探望的义务的,拥有对孩子探望权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律图小编温馨提示:
我国法律规定“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为了孩子,离异双方都应尊重探视权,合理行使探视权,努力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健康环境。
二、探望权的中止事由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其实我们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见,法律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作为探望权中止的惟一法定理由。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1、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
2、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
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并非仅仅是对子女的看望,还应包括对子女的爱护、保护、教育等各方面,表现在对子女生活上的照顾以及学习、思想、道德品质的教育。一旦发生探望权利纠纷时,首先的救济方式其实我们应当是相互协商,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目的。
对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来讲,其实际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即使没有支付抚养费,这种权利也是不会受到影响的。但要是出现前妻不让见孩子的情况,此时其实可以先与对方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的话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