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手术司法鉴定怎样要求经济赔偿(多次司法鉴定,确定赔偿范围!医院赔偿患者115万余元)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1、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8、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0、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2、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次手术费赔偿一般有几种方法:
1、实际发生后赔付,这样赔付金额准确,双方都没有异议
2、根据首次手术住院情况,以及结合临床经验,在双方协商基础上赔付。(实际情况无法预测,尤其是二次手术如出现风险加大医疗费用)
3、鉴定机构鉴定,保险公司合适情况后上报赔付。
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
(一)、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二)、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三)、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四)、致残等级划分
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五)、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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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手术司法鉴定怎样要求经济赔偿拓展阅读

多次司法鉴定,确定赔偿范围!医院赔偿患者115万余元
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没有规定一定要进行鉴定,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不进行鉴定, 按双方协商进行赔偿。当然被告一方不认可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一般会经过鉴定后进行确认。
【案情简介】
2007年1月18日23:50,黄某因“突发头痛呕吐伴神志不清四小时”入住某医院进行治疗,初步诊断为自发性脑室出血。
1月19日17:30行左侧脑室、丘脑区动静脉畸形栓塞术。
30日,黄某突发头痛,急查头颅CT提示左侧丘脑再次出血,再次行全脑血管造影+左侧丘脑、侧脑动静脉畸形栓塞术,现遗中枢神经系统损害。
2017年8月10日,黄某以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维权过程】
一审诉讼中,黄某向一审法院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该法院委托多家鉴定机构对本医案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但各鉴定机构均以本案情况较为复杂,超出鉴定能力等为由不予受理。遂委托广东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某医院在对黄某的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
最后得出鉴定意见:1.某医院对黄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2.某医院对黄某诊疗行为中的过错与黄某目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因素(过错参与度为21%-40%),建议过错参与度以30%为宜(供法庭参考)。
上述鉴定结论作出后,根据黄某2020年5月27日提交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某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黄某进行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及护理人数、营养时限、后续的医疗康复治疗费用、辅助具费用等鉴定。得出鉴定意见:黄某患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器质性智能损害),其精神残情符合三级伤残。黄某存在精神科完全护理依赖,精神科营养期评定为24个月。
随后,一审法院再次委托该鉴定中心就黄某肢体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及护理人数、营养时限、后续的医疗康复治疗费用、辅助具费用等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1.黄某肢体伤残等级符合七级伤残;2.黄某存在肢体部分护理依赖;3.黄某后续行肢体瘫痪活动训练、理疗等治疗,预计需8000元,后续配备轮椅,预计需1000元,以上总计9000元;4.黄某营养期评定为24个月。
根据相关鉴定结论,法院酌情判定某医院承担黄某损失30%的民事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最终,根据相应的责任比例,一审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医疗费自费部分569903.73元、后续康复治疗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38300元、护理费1245450元、营养费4200元、交通费161490元、辅助器具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844317.60元、误工费354601.01元、法医鉴定费27980元,合共3755242.34元的30%即1126572.7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合共1151572.7元给黄某。
判决过后,黄某家人不认可赔偿的责任比例,又发起上诉。但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维持原判。
【小律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而所谓隐匿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是指将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隐藏起来。但在本案中,黄某提出隐匿病历的主张,是因为医方2007年1月19日手术记录字迹潦草。这种情形显然不属于隐匿病历。故在二审期间,黄某以此来要求增加医方的责任比例,法院不予认可。
本案的争议焦点其实是各项损失的金额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十二项。本案中,除去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之外,剩余项目法院均一一根据法律规定及各年度当地核定赔偿标准来分别计算,仅对无证据证明其真实发生的费用,如康复治疗费,不予支持。因此,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二审予以维持。
本案截止至一审辩论终结时,黄某住院时间长达14年,年度跨度太大,且每年黄某工作单位给予一定人道补助费用,因此,在误工费的计算上应以事件发生后当地每一年度的工资标准计算黄某的误工费,然后减去单位补贴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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