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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读研究生替考,被替考人也会判刑吗(找好兄弟帮忙替考,双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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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读研究生替考,被替考人也会判刑吗(找好兄弟帮忙替考,双双获刑)

在读研究生替考,被替考人也会判刑吗

依据我相关法律的规定,代替考试罪中,无论是代替他人考试的,还是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都会按代替考试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组织考试作弊罪侵犯的客体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

所谓“法律规定的考试”,是指由国家所颁布的法律中所规定的,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众,统一进行的各种考试,包括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学业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社会证书类考试,司法职业资格考试、证券师从业资格考试等资格类考试,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等招录考试等等。

所谓“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他人进行作弊的行为,组织的对象不限于考生,还可以包括考生家长、教师等。

所谓“作弊”,即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通过不正当途径参加考试,或在考试过程中在考试不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或者试图寻求答案的行为。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l)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相关法律的规定,代替考试罪中,无论是代替他人考试的,还是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都会按代替考试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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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读研究生替考,被替考人也会判刑吗(找好兄弟帮忙替考,双双获刑)

找好兄弟帮忙替考,双双获刑

为求考试合格,获得职场晋升机会,竟妄图指使“好兄弟”帮忙替考?

近日,徐汇区首例代替考试案一审宣判,被告陈某、张某因犯代替考试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9月20日,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正在紧张地进行着。在某学校考场内,随着考试结束的铃声响起,“考生”张某也准备离开考场。但这时,监考老师却向他走了过来,要求他出示身份证,随后便立刻报警。很快,警方就赶到现场把张某带走。

张某到案后,他的“好兄弟”陈某也在警方传唤后主动投案。两人到案后,向警方交代了犯罪事实。

2020年9月,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即将开始,为了在公司继续得到晋升的机会,陈某迫切地想要考出这项资格证,但由于在上一次考试中名落孙山,使得他有些惧怕考试。

这时,他想到在同一家公司工作的好兄弟张某已经通过考试,就想找他代替自己参加其中三个科目的考试。面对好兄弟的请求,张某便答应了。

9月19日上午,张某如约来到考场所在的学校,并通过自己的身份证顺利混进了考场。监考老师查验身份时,张某则掏出陈某的身份证。由于考试需要全程佩戴口罩,监考老师一时竟也没有发现异常,就让张某顺利地考完了。

9月20日上午,张某和昨天一样“瞒天过海”,继续顶替陈某进行第二门科目的考试。考试结束后,正当张某长吁一口气,想要离开考场时,不料监考老师向他走来。原来,前一天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就发现了异样,这才有了开头抓捕张某的那一幕。

检察官了解到,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此,本案中,陈某指使张某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张某代替他人参加考试,二人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代替考试罪追究二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2021年10月14日,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张某作出一审判决,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陈某、张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新闻晨报·周到上海记者佟继萍 邱恒元

来源: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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