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什么意思?(请问一下"社会抚养费"是什么意思啊?是指要罚款吗?)
一、什么叫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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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什么意思?
一、什么叫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二、什么情况下需交社会抚养费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级机关制定。
不符合上述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同时,依据河北省的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因计生人口问题多涉及到地方性的政策规定,所以要结合各省的规定来灵活办理,应随政策灵活来交纳等,具体各地执行不同政策情况,需考虑实际征收标准等。如果对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服的,公民可以按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另行处理。
请问一下"社会抚养费"是什么意思啊?是指要罚款吗?
会抚养费”是指国家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的公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费。通过征收社会抚养费,追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的法律责任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必要手段。在2002年9月1日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依法征收,程序合法,行政主体须是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只是被委托作出征收的书面决定,作出依法强制执行的必须是县级人民法院;征收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统一规定,江西省的规定(江西省在2003年12月审议通过了《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是:超生一个子女的,按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收入高出人均收入的,以实际收入为准)的3.5倍向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每个子女在此基础上翻番征收;婚外生育子女的,每个子女7倍征收。据此,M镇从1996年4月1日起每非法生育一胎的最少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数目是:“1996年8500元,1997年11200元,1998年13200元,1999年13200元,2000年14600元,2001年15400元,2002年16100元,2003年17400元,2004年21900元,2005年25200元”。通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违法生育者进行处罚,相比而言,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对于合法生育者可看作一种“奖励”,利用经济限制措施来对人口再生产进行调整。所以,社会抚养费从本质上讲隐含着的是计划生育控制功能。农业税取消之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越来越受到基层乡镇的“重视”,究其原因不仅是因其具有生育的控制功能,而更重要的是其具有弥补财政不足功能、寻租功能和社会控制功能。这些功能的发挥是解决当前农业税取消后乡镇面临问题的主要手段。
什么情况下会收取社会抚养费的?
社会抚养费 ,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1、超生的;2、符合生育政策,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而生育的;3、未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重婚生育的;4、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将上升为国务院条例随着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会不会进一步调整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杨文庄表示,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多生育的生育者采取的一种经济限制的措施,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2002年国务院专门颁布了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各省(区、市)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规章。杨文庄说:“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沉重压力没有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没有改变,决定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公民应当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作为维护生育秩序的手段,从目前的情况看,仍然有存在的现实需要。”杨文庄表示。不过,随着近些年人口形势的变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社会抚养费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备受关注。国家卫生计划委也很关注,也反复强调,要求依法规范征收主体和征收行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做好信息公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去年,国家卫计委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了一些修改,准备上升为国务院条例。去年11月,修订后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在网上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不过目前看来,新办法何时实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我们收到全国很多意见,有赞成的,有反对的,有希望对某些条文进行调整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按照《立法法》的要求,根据社会的反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正在继续推进有关的工作,具体什么时候能实施,我没有一个准确的答复。”杨文庄说。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卫生计生委报送国务院审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及起草说明等全文,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统一征收标准,设年实际收入最高三倍上限”等新变化引发热议。“老谋子的运气不好啊!”不少网友调侃道,如果张艺谋的3个孩子是新条例实施后被发现的,就不用交700多万的“天价”社会抚养费。也有人将此解读为是在变相放开二胎。统一征收标准计征设最高三倍上限根据2002年《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意味着地方可自行制定标准。而新《条例》拟明确规定,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社会抚养费征收最高标准被限定在不高于年人均收入的3倍。统一执法区域按户籍地收入标准执行2002年《办法》规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如果发生现居住地则由现居住地按照当地标准征收。如发生在 户籍所在地 ,则由户籍所在地按照本地标准征收。如都未发现的,则由首先发现的地方,按当地标准征收。而新《条例》则规定,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应当配合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这意味着,流动人无论生育行为发生在哪里,均按户籍所在地标准征收,现居住地只是配合征收工作。撤销乡镇罚权仅县级政府可做处罚在2002年《办法》中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条例》规范了征收主体,限制了委托征收权限。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机关)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
什么叫社会抚养费,交多少
法律分析: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这是以前我国防止超生所制定的,现在已经不需要交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什么是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2013年12月4日通报,2012年度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为14.56亿元。至此,已有24省份公开201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额,总计近200亿元。 向社会公开其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情况,结果则是各地征收额差异悬殊。其中"冠军"江西省高达33.8618亿元,最后一位青海则仅有350.48万元。
国家也在制定计划逐步的进行对社会抚养费,公开公示。
2017年8月,北京市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作修改,在超生儿社会抚养费上,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规定基数的1至3倍征收。
自"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以来,全国30个省份修改了计生条例,其中20余省份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什么是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简单的说,国家规定只能生育两个孩子,多生了就要交社会抚养费。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扩展资料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社会抚养费好了,关于“什么叫社会抚养费 ”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什么叫社会抚养费 ”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