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处警工作规范是什么?(党费缴纳标准)
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和安徽省公安厅有关接...
对于安徽省盗窃案立案标准的话题,我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讨论,并提供相关的资讯和建议。
接处警工作规范是什么?
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和安徽省公安厅有关接处警的工作规定,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市公安机关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出警、处警,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受理群众报警、救助应当做到:
(一)对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的,应当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单位和姓名;对电话报警的,应主动向报警人表明:“您好,这里是××(市、县)指挥中心或××(市、县公安局××科、所、队),我是ХХ号接警员或ХХХ,请讲”,接受报警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
(二)询问报警人或者接听报警电话时,接警人应当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主要情况(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本人的基本情况、****;
(三)对有疑问的报警或者报警人未说准警情即挂断电话的,应当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进一步核实情况,回拨电话无人接听,警情地明确的,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核实;
(四)属于求助报警的,应当问明具体内容,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一般性报警求助,应当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恰当的答复和安慰;
(五)对于投诉的,应当问明投诉人基本情况及投诉内容,同时,告知投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按指令出警。
第四条接警民警应按规定将接警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统一接处警平台中登记、存储,确保报警内容的原始性。
第五条除咨询和无效的报警外,接警民警应及时为报警人开具《报警回执单》,作为查询警情办理进展情况的依据。
电话报警的,接警民警应告知报警人有权到警情管辖公安机关开具《报警回执单》。
第六条接到出警指令后,各单位、个人必须无条件先期处置,查证确系无权管辖的案(事)件,应当主动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受理。
第七条处警民警不少于两人,其中一名民警为主办民警,较大警情必须有科、所、队以上领导带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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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处警民警应当携带《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当场处罚决定书》、《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等现场可能使用的法律文书,并做好处警记录。
第九条处警民警应当要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并携带:枪支、警棍、警绳、手铐、对讲机、强光手电等单警装备。
处警专用车内必须配备现场勘查箱、照相机、录音笔、数码记录仪等现场取证装备和处置具体警情所需的专用装备,如盾牌、防弹背心、头盔、警戒带及救生衣、灭火器等物品。
第十条处警民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处警结束后,对于受指挥中心指令出警的,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指挥中心反馈。处警民警应及时在接处警平台反馈单中详细填写调查核实和处置情况。
第十二条处警民警到达警情现场后,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并应做到:
(一)及时处理警情并报告现场情况;(二)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人身、财产安全;(三)及时登记在场有关人员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等信息;(四)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三条对刑事案件应按照就近调警、属地管辖和业务主管原则进行处置,并做到: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二)抓捕、看管和控制犯罪嫌疑人;(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四)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访问,核实情况;(六)对于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七)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八)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对治安案件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二)发现、控制违法嫌疑人员;(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四)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搜集、保全证据;
(六)扣押违法所得、违禁物品;(七)依据法律规定,实行当场处罚;(八)组织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九)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民警进行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做好警情的前期处置工作,不得相互推诿和草率处理。除案情简单,可当场调解、当场处罚外,还应当做到: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发现、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核实情况,搜集、保全证据;
(六)及时与案件主办单位或其他职能部门联系,做好警情的交接工作,向案件主办单位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对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应当立即请求上级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
(二)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三)迅速通知有关公安机关进行堵截。
现场处置完毕,应当依法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有关人员、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处理。对不能带回的物品,依照有关规定查封或者妥善看管。
第二章刑事案件现场处置
第十六条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除应迅速制止犯罪行为,依法控制、查缉犯罪嫌疑人外,需按规定立即开展先期调查取证工作。先期调查取证,主要包括现场及痕迹物证保护、现场调查访问、现场录音、照相(摄像)、物证收集等工作。现场取证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合法有效。
第十七条拍摄案发现场,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第十八条现场保全证据,包括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违禁物品等。注意提取证据时,应使用手套和物证袋,避免破坏指纹。
第十九条现场调查访问时,应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等信息。
第二十条依法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对命案、爆炸、放火、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重伤害、入室盗窃、盗窃汽车等刑事案件以及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以刑侦部门为主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处警民警应配合做好先期取证工作。
对命案现场,应迅速采取设置警戒带等方法保护现场,可以采取录音、照相、摄像等不变动现场的方法进行先期取证。除抢救伤员、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民警不得触动现场痕迹、物品和尸体,在抢救伤员和处置其他紧急情况时,应戴手套和鞋套,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
第二十二条对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的警情或处警民警不能当场完成的警情,要向所队领导报告,所队领导要迅速调集其他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多警种同时到达警情现场的,应以有管辖权的警种为主取证,其他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做好与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处警工作的交接,包括人员(犯罪嫌疑人、受害者、相关证人)、物品(作案工具、凶器、赃物)、案(事)件相片资料等。
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接收后,应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并依据《接处警平台使用规范(试行)》规定在统一接处警平台的“科所队接处警”中登记。
第三章行政案件现场处置
第二十四条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除应迅速制止违法行为,依法控制、查缉违法嫌疑人外,需按规定立即开展取证工作。先期调查取证,主要包括现场及痕迹物证保护、现场调查访问、录音照相(摄像)、物证收集等工作。现场取证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合法有效。
第二十五条拍摄案发现场,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第二十六条现场保全证据,包括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违禁物品等。注意提取证据时,应使用手套和物证袋,避免破坏指纹等。
第二十七条现场调查访问时,应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现场调解的案件范围,包括: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前提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对案情、事实没有异议,双
方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等赔付没有争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民警询问后,可以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规定当场调解,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
现场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办案部门应当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按编号装订存档。
第二十九条对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的警情或处警民警不能当场完成的警情,要向所队领导报告,所队领导要迅速调集其他警力赶赴现场处置。
第三十条做好与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处警工作的交接,包括人员(违法人员、受害者、相关证人)、物品(作案工具、凶器、赃物)、案(事)件相片资料等。
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接收后,应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并依据《接处警平台使用规范(试行)》规定在统一接处警平台的“科所队接处警”中登记。
第四章其他警情的处置
第三十一条对于严重暴力案件的先期处置,应当立即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迅速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二)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三)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四)迅速通知邻近所、队进入警戒状态,全面进行查缉、堵截。
第三十二条对治安灾害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了解现场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布置警戒,保护现场,疏散围观人员;
(三)对爆炸、剧毒、放射或者传染疫情等专业性较强的排险工作,应当在疏散现场人员的同时,迅速请求专业人员进行处置;
(四)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
(五)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者。
第三十三条对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了解现场情况,迅速报告上级;
(二)控制现场局势,制止过激行为,防止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围观人员;
(四)依法劝解教育现场人员,防止事态扩大;
(五)注意适时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
对精神病人肇事或者酒后肇事者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现场情况,制止肇事行为;(二)对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并做好取证工作;(三)对酒后肇事的应当及时联系其亲属或者所属单位,通知将其领回看管;(四)对精神病人一时无法查找到患者亲属的,联系当地民政等部门进行处理;(五)酒后肇事涉嫌违法犯罪的,可将其约束至酒醒,酒醒后,依法处置。
第三十五条民警接到下列求助,应当立即受理,并视情进行处置,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一)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情况的;(二)儿童、老人、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走失,需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三)公民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需要立即救助的;(四)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或者影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的;(五)其他紧急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以下内容为:
制定规范的目的和意义
(一)标准化为科学管理奠定了基础。所谓科学管理,就是依据生产技术的发展规律和客观经济规律对企业进行管理,而各种科学管理制度的形式,都以标准化为基础。
(二)促进经济全面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标准化应用于科学研究,可以避免在研究上的重复劳动;应用于产品设计,可以缩短设计周期;应用于生产,可使生产在科学的和有秩序的基础上进行;应用于管理,可促进统一、协调、高效率等。
(三)标准化是科研、生产、使用三者之间的桥梁。一项科研成果,一旦纳入相应标准,就能迅速得到推广和应用。因此,标准化可使新技术和新科研成果得到推广应用,从而促进技术进步;
(四)标准化为组织现代化生产创造了前提条件。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生产规模越来越大,技术要求越来越复杂,分工越来越细,生产协作越来越广泛,这就必须通过制定和使用标准,来保证各生产部门的活动,在技术上保持高度的统一和协调,以使生产正常进行;所以,我们说标准化为组织现代化生产创造了前提条件。
(五)促进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持生态平衡,维护人类社会当前和长远的利益。标准化是经过多次实践后得出的最为有效的形式,对于资源的利用率也是比较高的,所以标准化在资源的合理化利用方面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六)合理发展产品品种,提高企业应变能力,以更好的满足社会需求。标准化是对当前产品的精炼,是针对市场需求的的细分,把最适合的保留下来,这样将更好的满足社会的需求。
(七)保证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标准化的规定的程序进行,将人为因素对产品质量的影响降到最低,确保了产品质量。
(八)在社会生产组成部分之间进行协调,确立共同遵循的准则,建立稳定的秩序。
标准化的采用,提高了企业产品之间的兼容性,减少了由于企业产品之间标准不一致,带来的巨大社会浪费。另外,企业通过标准化可以避免对某一个供货商的依赖,因为其他供货商依据公开的标准可以补充市场,于是企业的供货渠道不断增加。供应商数量的增加,加大了供货商之间的竞争,从而促使产品质量不断提高,价格也会不断降低,建维护了市场稳定的秩序
(九)在消除贸易障碍,促进国际技术交流和贸易发展,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加入WTO以来,面对技术壁垒,我国在大力提高产品质量的同时,必须依靠标准化工作提高技术水平,提升保障产品质量,才能在国际贸易方面有一定的话语权,稳定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十)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大量的环保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制定发布后,用法律形式强制执行,对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作用。
(十一)标准化标志着一个行业新的标准的产生。标准化是产品质量和技术发展一定水平才能实现的,标准化实现将进一步促使生产技术的提高,进行形成更高水平的标准。
党费缴纳标准
化解楚州区被边缘化的状况。淮安市政府搬迁至生态新城,可以分流主城区内市中心人口,减轻市中心住房、交通、供电、供气等各种压力,有利于化解楚州区被边缘化的状况,有利于两淮融合。加速淮安作为苏北中心城市的建设,扩大淮安城区范围。
辛亥革命以后,江苏省宣布独立,江苏省都督府设苏州府城。民国元年(1912)元旦,裁府、州、厅,保留县级区划,江苏省都督府及民政长行政公署依旧驻吴县(苏州)。此时的江苏省会为苏州。民国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江苏省都督府及民政长行政公署由吴县(苏州)迁往江宁县(南京),南京遂代替苏州成为江苏省会。民国十六年,南京成立特别市,不再受江苏管辖,但江苏省会依旧寄治南京;直到民国十八年二月,江苏省会自南京移至镇江,镇江第一次成为了江苏省会。抗战爆发不久,江苏省境大部分沦陷。民国二十六年十一月,江苏省省会由镇江县暂迁至江都县;十二月,再迁至淮阴县;民国二十八年三月,再迁至兴化县;民国三十年四月,因日军入侵,江苏省政府迁至淮安县车桥;民国三十二年十月,江苏省政府暂迁安徽省太和县办公;民国三十三年江苏省政府暂迁安徽省阜阳县李寨办公。在伪政权方面,民国二十七年,汪伪江苏省成立于苏州。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苏北行营民国三十年九月成立于泰县,民国三十二年五月裁撤并入江苏省;民国三十三年十月,苏北行政公署再由江苏省及淮海省阜宁县划出设立,行政公署驻泰县。苏淮特别行政区公署民国三十一年一月由原江苏省1市15县及苏北行营2县以及原安徽省4县设置,民国三十三年一月改置为淮海省,省会徐州。民国三十四年抗战胜利,九月江苏省政府从阜阳迁回镇江,镇江再次成为江苏省会。
浙江省销赃罪金额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浙江省高院、省检院、省公安厅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浙高法〔2006〕30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本省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修改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十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已经办结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办结的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可以相应作撤案、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处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皖高法〔1998〕110号
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分院),各行署、市公安
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盗窃
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
安状况,现对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以五万元为起
点。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苏高法发〔199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199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997年ll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会议通过后,已于1998年3月10日公布,决定自3月17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市一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市一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市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颤特别巨大”。
本标准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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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警察失职案例
安徽一监狱民警涉嫌损害司法公正被直接立案侦查
日前,由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阜阳监狱民警何联江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减刑一案,由颍东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该案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安徽省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第一起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损害司法公正的职务犯罪案件。
今年56岁的何联江一直在阜阳监狱工作,曾因私自为罪犯传递物品被阜阳监狱给予行政警告处分。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何联江被颍东区监察委立案调查。
同年12月11日,因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被阜阳市检察院立案侦查。调查和侦查终结后,经阜阳市检察院指定,由颍东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颍东区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7年,何联江在担任阜阳监狱第十三监区民警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收本监区及其他监区服刑人员亲友汇款或现金共计14.69万元,为24名服刑人员捎带现金及物品在监狱内使用,并从中截留约2.9万元占为己有,构成滥用职权罪。
后在本监区呈报罪犯减刑工作过程中,何联江故意隐瞒多名罪犯私藏、使用违禁品、违规品的违纪事实,并同意呈报减刑,致使11名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被顺利减刑,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
“作为一名老党员、一名工作了30多年的老干警,从执法者变为被执法者,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家庭,希望能通过我的事例警醒还在做这些事的人赶快收手,希望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庭审中,被告人何联江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当地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阜阳监狱、九龙监狱管教民警旁听了庭审。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扩展资料:
常见职务犯罪解读?滥用职权罪②本罪的客观方面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把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一起规定在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对滥用职权的理解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通常认为,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
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
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
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2、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与“情节特别严重”的理解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3、有关“经济损失”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第八条,“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
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的,无法实现的债权部分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
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高检发〔2001〕13号),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的。
其中,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通常是指渎职行为已经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虽然公共财产作为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
(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
(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
(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
(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人民网-安徽一监狱民警涉嫌损害司法公正被直接立案侦查
人民网-常见职务犯罪解读 ?滥用职权罪②本罪的客观方面
什么是陷警门?
2010年12月21日15时45分,经祁门县公安局批准,办案民警方卫、王晖到看守所将嫌疑人熊军提解出所欲带其到祁门县闪里镇指认作案现场,后因不愿配合,大约在16时10分,办案民警只得将其带至刑警大队办公室,安置在安全椅上(该安全椅为祁门县公安局办案单位通用,由县局统一制作,共制作有12把这样的安全椅。主要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自残、袭警,办案民警用椅上原来扎有较粗皮线自肩部至腰部斜跨约束),做其思想工作,劝其配合指认,完成取证。18时许,办案民警将盛好的饭菜送给熊军,但犯罪嫌疑人熊军表示不想吃饭。经耐心细致地工作,熊军同意于次日天亮后到现场指认。期间,熊军喝了三次水,上了两次厕所。凌晨1时许,熊军开始睡觉,办案民警则开始整理案卷、上公安网办公(有相关上网记录为证),民警始终在熊军旁边并认真观察,未发现异常情况。6时许左右,民警方卫发现熊军神情异常且脉搏微弱,立即进行施救,同时拨打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经检查,熊军已死亡。参与抢救医生认为熊军死亡原因系心脏急死。(2010年11月24日熊军在祁门县看守所例行体检时,发现有窦性心动过缓症状,有熊军入所健康体检资料为证)。
2010年12月28日,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对民警方卫、王晖以涉嫌刑讯逼供罪予以刑事拘留。2011年1月10日,在未查明死因的情况下,两名民警以刑讯逼供罪被休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3月8日被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3月11日省检察院决定实行异地羁押(现两民警分别羁押在含山县、和县看守所)。4月8日被省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6月7日侦查终结,向休宁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7月13日,省检察机关将本案指定由含山县人民检察院管辖。8月15日,含山县人民检察院退查。9月14日,补充侦查结束,案件再次移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15日,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0月28日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对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方卫、王晖,其家属对该案有不同的看法:
一、方卫、王晖两民警不构成犯罪
目前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方卫、王晖两名民警,主要依据为最高检的复核鉴定意见,人为认定民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冷、冻、饿,造成心源性心脏病急死,我们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看该案不构成犯罪:
(一)民警主观上没有对犯罪嫌疑人熊军实施伤害的故意,两名民警将熊军提解出所的目的只为指认现场而非逼取口供。在提解熊军出所的法律文书上,明确记载提出所的理由是:“为收集证据需要,拟提熊军出所指认现场”,且从该案办理的客观情况看,涉案的基本事实已查清,熊军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非是检察机关认定的:至 2010年12月14日止,李政、藩世讨、熊军均只供认了二起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
(二)、客观上民警也没有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
办公室开有空调,民警与犯罪嫌疑人同在一室,不存在冷冻;民警将盛好的饭菜送到办公室给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熊军表示不想吃饭;嫌疑人已经多次喝水、上厕所,在安全椅上也有一定的活动空间。通过最初尸表的一般观察及检验情况看,尸体上没有被殴打等机械性外伤及其他变相肉刑痕迹,胃容物菜叶、水等达50ML,尸检报告中已明确排除死者死于“体位性窒息”。
综上所述,两位民警不构成犯罪,可目前检察机关囿于有罪推定的思维,依据最高检的复核鉴定意见,认定两位民警构成犯罪,试问其意欲何为?
二、检察机关在办理此案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先决定逮捕,后出具鉴定结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逮捕的条件首先要求必须有犯罪事实,而检察机关对死者的死亡原因还未查清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在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的情况下,仅凭口头推断熊军系 “体位性窒息死亡”就错误地做出了逮捕决定。
(二)、鉴定结论缺乏科学、客观、公正性。检察机关法医先入为主,仅凭口头推断熊军系 “体位性窒息死亡”于10天后(2011年1月20日)鉴定结论却为“潜在性心脏病致心源性急死”。后因发现错误漏洞越来越大致使案件无法定性起诉,直至8月,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搞出一个所谓专家论证意见为“突然死亡”,死亡原因主要是外因引起。众所周知,内因是决定事物发展变化的决定性因素,心脏病是导致熊军死亡的主要原因。可见最高检专家论证意见不严肃,有违科学、客观、公正性。况且民警将熊军带到办公室期间,室内空调始终开放,民警始终与其同在一室,民警为其准备了晚餐,熊军不想吃饭,之后民警两次询问熊军是否吃饼干,当晚熊军喝了3次水,不存在人为致其冻、饿情形。我们不妨假设一个心脏病人在别人推他一下后致其死亡,显然心脏病是致死的主要原因,推他的行为人充其量只要负民事责任。通过我市十几名法医的讨论以及咨询省内外专家,普遍认为检察机关的鉴定和所谓专家论证意见是为达到特定目的、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是不科学的,也是站不住脚的。我们强烈要求对熊军死亡原因通过中立的权威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三)、两民警实行异地羁押故意不通知民警家属,民警家属前去询问也不予以答复。律师要求会见,黄山市检察院与省检察院互相推诿有意阻止律师会见,此案不涉及国家机密,应该及时安排律师会见。后在两民警家属到市政府上访有关部门协调律师才得以会见两名民警。此举严重侵犯了两民警及家属的合法权益。另外检察机关分别对熊军盗窃案两名同案犯李政、潘世讨进行诱供、逼供、异地关押,向他们许诺如果按要求回答,将对他们从轻处理,经多次连续提讯,检察机关终于得到了想要的指控两民警有罪的口供。
(四)、反复指定管辖。本案发生在祁门县,却被指定为休宁县检察办理,后又无故被指定至含山县检察院办理。
此案在最初侦办过程中,省检察院刘铁流副检察长通报时指出:此案由休宁县检察院主办、黄山市检察院督办、省检察院指导。休宁县检察院起诉后,省高检指定该案由含山县检察院办理。但实际办案过程中,休宁县检察院和含山县检察院一直未有办案人员到祁门县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该案是由省检察院高辉等带领阜阳数名检察官一手操办。方卫、王晖两普通民警的案件是省检察院的高级检察官们办理的对象吗?
(五)检察机关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检察机关在延长一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之后,又再次延长两个月,其依据是《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可,方卫、王晖的案件哪一条符合延长的条件呢?
那检察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目的只有一个:通过看似合法的延长期限,从精神和肉体上的彻底拖垮两位民警,达到逼迫民警认罪的目的。
(六)、对王晖、方卫两民警逼供、诱供,软硬兼施。检察机关在反复多次提审民警过程中涉嫌使用威胁性语言。给民警造成一种案件已定性的错觉,还对两民警声称将通过“合理规则对其进行长期关押”。并威胁、引诱民警家属,让家属劝两民警“认罪”。
(七)、检察机关选择性取证。如对民警提出的室内开有空调、电火桶等可以证明民警无罪证据检察机关均不取。还无端指控两民警串供。2010年12月22日,事件发生以后,当晚检察机关就对两民警调查问话。12月25日方卫将检察机关讯问情况在办公电脑中以职业习惯进行了备忘记录并打印出来,放置在办公桌抽屉中。后检察机关调取物证时获得此纸张,以此认定两民警事先进行串供,后来县局对该电子文档进行技术恢复,要求检察机关前来调取,检察机关至今未予理睬。试想若是民警串供,会愚蠢到把该记录一直留存在办公室里等检察机关来提取吗?
这起冤案震惊祁门县、黄山市,惊动无数机关干部百姓群众,只因为这是一起错案,是一起典型的冤案。在如今大力倡导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竟然发生这样的事情简直不可思议,令人愤慨!
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技术产品、设施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维修,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内容。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产业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鼓励、支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科学研究,发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业,推广使用先进的技防产品、技防设施,提高全民的公共安全防范意识。第七条 技防产品、技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各项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将技术防范与人员防范相结合,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第二章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范围第八条 下列场所、部位,所在单位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经省公安机关认定的重要的政治活动场所、机关;
(二)存放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计算机软件及高科技成果等的室、馆(库);
(三)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四)武器、弹药库(柜);
(五)广播电视、通信枢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科研、军工等单位的要害部位;
(六)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计算机信息中心、运钞车,销售金、银、珠宝等物品的场所(专柜);
(七)博物馆和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的场所;
(八)机场、火车站等需要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公共场所;
(九)涉外宾馆、三星级以上宾馆;
(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和部位。第九条 集中存放现金、票据、证券、贵重物品的部位,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物资的仓库、场所,其主管单位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第十条 城市居民住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建设的规划,并与住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居民住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管理,由具体管理住宅的单位负责。公安机关负责城市居民住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技防产品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技防产品,是指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财产和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专用产品。第十二条 对技防产品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对未能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技防产品,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技防产品。第十四条 技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审查认可并考核合格,在授权的检验范围内从事技防产品质量检验活动。第四章 技防设施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技防设施,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科学技术手段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包括报警、电视监控、通讯、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设施、设备。第十六条 技防设施的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和其他有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场所和部位,建设单位应将其技防设施的设计方案报县以上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九条 技防设施竣工后,应经省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和同级公安机关审查认可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制定的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检验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检测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场所和部位,其技防设施竣工,应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参与验收。
刑法第196条多少金额才够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是属于诈骗罪,诈骗罪立案是诈骗公司财物价值达3000元以上属于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扩展资料: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中国人大网-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安徽连环杀人案始末:凶手20年间拐卖3婴儿,连杀5人,后来怎样?
1997年7月9日晚,在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的一栋居民楼里,石本杰在晚上1点钟突然被一声尖叫惊醒。他听到妻子捂着头大喊:老公,血……血!
石本杰回头一看,只见妻子捂着头的手指间鲜血淋漓。他又摸了摸自己的头,一股冰冷的液体顺着他的手流了下来。原来他自己的头在流血。不久,石本杰夫妇打电话给邻居,报警。石本杰以为有小偷想偷东西,怕被发现就把头磕破。幸运的是,睡在隔壁摇篮里的婴儿是安全的,这对夫妇的心也是安全的。
在接下来的20年里,发生了两起偷婴儿和杀害夫妻的案件,凶手一直被逮捕到2007年。那么这个连环杀人案是怎么发生的呢?为什么杀人犯偷婴儿杀人一个接一个,想搞清楚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都得从头说起。
石,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1973年5月16日出生于一个农村家庭。他没上过学,是个文盲。1992年8月21日,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6年10月26日,他从监狱获释。石没有生存技能。他一直以收集破烂在北京谋生。在收破烂期间,他在北京租了一个叫张战女的女人多年
张展的娘家有一个结婚十多年的侄女,没有孩子。有一次遇到合适的,她让她向她要个孩子。张展的女儿记得这一点。后来,的女儿在向石要房租的时候,把这件事告诉了她。石以为有个叫石本杰的村民在他们村里已经结婚几年了,认为她应该生孩子,所以心里很难过。
1997年8月12日凌晨,石赵晋**进入石本杰家中。他用砖头砸石本杰夫妇的头,因为灯光太暗而离开现场。
第二天晚上,石潜入其养弟石兆凤的家中,用砖头打死了石兆凤和他的妻子,并偷走了一个婴儿。石兆凤偷了孩子后,把孩子交给房东张战女,向她要了2万元,张战女拒绝了,但从此他的房租不得不免。
1998年6月8日,石来到河南省襄城市。凌晨2点左右,石打开董开发楼窗户下的墙,进入房间。他用砖头打死了熟睡的董开发夫妇,然后带走了他们。石赵晋来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在那里遇到了韩素媛。看到石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就让孩子留在自己家里抚养。
2002年6月8日晚,石赵晋回到河南省襄城市,**进入李明的家。他重伤了正在用铁棒睡觉的李明,杀死了一个进医院检查的奶奶,然后带走了一个7个月大的婴儿。
石带着他带走的孩子来到厦门。因为看到孩子一直在嘲笑他,他动了心,不卖,给了孩子一个老师永远不会忘记的名字。从那以后,就一直带着孩子在厦门讨饭,直到孩子8岁,然后才让孩子上学。2009年,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7年9月。
2018年11月12日,富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师死刑。后来,石向提出上诉。2019年5月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石的上诉,维持原判。
非常高兴能与大家分享这些有关“安徽省盗窃案立案标准”的信息。在今天的讨论中,我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这个主题。感谢大家的参与和聆听,希望这些信息能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