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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属于什么资产)

土地任何时候都不能作为固定资产,只能作为无形资产摊销。应为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土地都是国家所有,我们通常所说的购买土地,并不是土地的拥用权,而是使有权。所以,土地不...

感谢大家提供这个划拨土地使用权怎么计价问题集合,让我有机会和大家交流和分享。我将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学习,为每个问题提供清晰而有条理的回答。

土地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属于什么资产)

土地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固定资产

土地任何时候都不能作为固定资产,只能作为无形资产摊销。

应为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土地都是国家所有,我们通常所说的购买土地,并不是土地的拥用权,而是使有权。所以,土地不能作为固定资产,而是作为无形资产使用。进无形资产的土地可以摊销。

土地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背景,在五十年代初社会主义改造还没有完成,当时土地仍然是私有,民族资本家以其拥有的财产(包括土地)作价出资进行公私合营,土地作为一项资产单独入帐。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第一部宪法规定土地是国家所有,以后企业是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七十年代末开始实行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才出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在此之前一部分企业按当时的政策把土地做为固定资产来核算,而当时那部分企业在还存在,同时在他们的账上有"固定资产---土地"这个科目.教材上所指的就是这部分企业账上的"固定资产---土地".当然现在土地使用权要按无形资产来核算.也就说教材说的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

这有一份参考资料/new/2004_5/4053114402472.htm

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属于什么资产

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属于固定资产。

所谓“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是指企业购入土地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对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作出不得提取折旧的规定,这是因为:

土地属国家所有。因此,对企业而言,企业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一般不得计入固定资产。而企业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权,应当以土地使用权按照无形资产入账。

根据土地的评估价值将其作为企业固定资产入账。根据这一规定,这些企业曾经在固定资产账面上确认了一批土地的价值。但对这部分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仍然是不能计提折旧的,原因在于土地不同于其他固定资产,其不存在损耗问题,因此无需计提折旧。即使在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内,作为固定资产的土地也是不计提折旧的。

根据新会计准则,土地使用权不再转入固定资产,而是计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

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作为固定资产可以不提折旧,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要集体摊销。。。囧囧,土地和土地

1、非房地产企业外购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按要求计提摊销。

2、非房地产企业在外购的土地上构建厂房、办公楼等自用固定资产时,在资本化期间内,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累计摊销计入构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即计入“在建工程”,待完工后停止资本化,土地使用权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3、企业将自用的厂房、办公楼等出租,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时,其占用的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应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因为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也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

4、企业持有的准备增值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董事会等做出相关决议时,要将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5、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6、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首先判断企业是房地产企业还是非房地产企业,是房地产企业不用摊销。

房屋评估的依据是什么?是如何收费的?

一、房屋评估的依据:

1、房屋评估的依据是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2、依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第四条

①、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②、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权属证书和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3、依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二、房屋评估费分档计算如下所示:

(1)、如果所评估的房产的总价值在100以下或者100万以下的部分,则评估费按照房产总价值的5%进行收取。

(2)、假如所需要评估的房产的总价值在100—1000万的,则100万以上的部分按照房产价值总额的2.5%进行收取。

(3)、再甚所需要评估的房产的总价值在1000—2000万的,则1000万以上的部分按照房产价值总额的1.5%进行收取。

(4)、更甚所需要评估的房产的总价值在2000—5000万的,则2000万以上的部分按照房产价值总额的0.8%进行收取。

(5)、如果所需要评估的房产的总价值在5000—8000万的,则5000万以上的部分按照房产价值总额的0.4%进行收取。

(6)、假如所需要评估的房产的总价值在8000-10000万的,则8000万以上的部分按照房产价值总额的0.2%进行收取。

(7)、如果所需要评估的房价的总价值甚至高于10000万的,则10000万以上的部分按照房产价值总额的0.1%进行收取。

三、房屋评估费用

1、房屋评估是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运用估价方法,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屋价格因素的基础上,结合估价经验及对影响价格因素的分析,对房地产的特定权益,在特定时间可能实现的合理价格所作出的估计、推测与判断。房屋评估实质上不是估价人员的定价,而是模拟市场价格形成过程将房屋价格显现出来。

2、房屋评估费用就是中介机构依据相关数据对房屋进行评估后取得的价格。房屋评估价由评估房屋评估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它是科学、艺术和经验三者的结合。评估业与寻常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常见的要数置换物业评估了。随着房产二、三级市场日益繁荣,二手房估价作为房屋置换前期的重要环节,也受到广泛关注。

3、房屋评估计价办法是依照被评估房屋的常用结构、标准、用料情况计算重置完全价值,然后按各类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情况的新旧程度折扣,而确定现值。城镇各种制房屋进行交易、互换、抵押、拍卖、典当、转让、析产、兼并、价拨、划拨、拆迁或以房抵债、入股、等,涉及房屋价格的活动,均依照本办法评估作价。

为什么单独计价入帐的土地不提折旧

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一般作为无形资产入账,按规定进行摊销处理。

假如把土地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不予计提折旧,是因为土地不同于其他固定资产,无论年限多长,还是同样的一块土地,土地的价值会发生变化,但是其本身并不存在损耗问题,价值的变化只是由于供求关系的变化和其他一些原因而造成的,并不是土地被消耗,因此无需计提折旧。

扩展资料

一、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帐,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当期计提的折旧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处理。

二、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照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计提折旧。

三、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计提的折旧额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百度百科-固定资产折旧

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固定资产?

不需要,土地和房屋分开核算,不需要将占用的土地的价值转入房屋原值当中,即固定资产-房屋的价值不包括占用的土地价值。

一般企业批地建房,房和地应区分:房作为固定资产,房下的地计入无形资产。但如果不能区分计量清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应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来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筑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房和地都通过开发成本结转到开发产品中即:土地计入存货成本)。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定程序或者协议,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土地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一个大的概念。土地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将免费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律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法律体现。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使用土地、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转让、租赁、股权等。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集体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单独记价入账的土地具体是什意思啊?在乡村里买的土地算神马的啊?

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应该排除以下两种情况:

1、未计价获得的土地,如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和划拨给企业未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国有土地;

2、未单独计价入账,混在房产里一起入账的土地。

集体土地是不能买卖的。只有收归国有后,才可以买卖。

所以,你能买下来土地使用权,并单独入账,应该是作为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的。

计算房产原值时如何处理应分摊的土地价值

计算房产原值时如何处理应分摊的土地价值

问:某企业购土地6000平方米,价值360万元。在该土地上企业将建设办公楼一幢,对外营业的宾馆及餐饮楼一幢,还有绿地、鱼池、停车场及道路,办公楼与宾馆楼的宗地容积率均高于0.5.请问计算办公楼与宾馆的房产原值时如何计入应分摊的土地价值,是按照办公楼与宾馆的实际占地面积分摊部分土地价值,还是将6000平方米的全部土地价值按两幢楼的建筑面积分摊到房产原值里缴纳房产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参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8号)规定,同一宗地分期开发,在申报房产税时,应按该期(栋)房产建筑面积占该宗地上的房产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配比地价并入房产原值。 依据上述规定,同一宗地分期开发,应按该期(栋)房产建筑面积占该宗地上的房产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配比6000平米的全部地价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公司土地面积74378,土地原值3718592.00元,房产面积22290.42,请问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值怎么计算?

首先你的知道构成土地成本的内容:土地征用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购置(拍卖招标)费、拆迁补偿费、拍卖佣金、土地交易费、土地契税、其他土地费用等专案构成。这些费用构成的价格,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供参考

企业应计入房产原值土地价值自查情况表怎么填?

土地价值必须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附相关档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

颁布时间:2010-12-21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企业应计入房产原值土地价值自查情况表怎么填?

因此,要在房产原值土地价值自查情况表上:将土地价值+房产价值合计数填在自查表上。

纳税人在自有土地上建造房产,应于何时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因此,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

房产一部分租出去,怎样计算土地价值

计税方式1.按房产价值计征的(土地价值进入房产价值的按总价征收的,土地按照无形资产入账的不用计入征收总价中),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可见房产税和土地价值没有关系但是一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对企业无偿划拨并单独计价的土地价值不计入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有偿征用的土地应计入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价值是否并入房产原值缴税?麻烦告诉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008 号)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根据以上规定分析,计算房产税时,房产原值是否包含土地价值,应以会计制度规定为准。

出让土地价值不摊销吗

1、非房地产企业外购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按要求计提摊销。

2、非房地产企业在外购的土地上构建厂房、办公楼等自用固定资产时,在资本化期间内,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累计摊销计入构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即计入“在建工程”,待完工后停止资本化,土地使用权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3、企业将自用的厂房、办公楼等出租,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时,其占用的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应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因为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也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

4、企业持有的准备增值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董事会等做出相关决议时,要将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5、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6、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出让土地价值,首先判断企业是房地产企业还是非房地产企业,是房地产企业不用摊销。

房产原值包含的地价如何理解?

”对于“地价”应当如何理解? 答:该档案规定的“地价”应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地价,包括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实际支出的成本费用。纳税人会计核算时将土地评估增值计入“无形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等科目(土地价值单独核算)而未计入房价的,在确定房产计税原值时,不需要将土地评估增值部分加计入地价。纳税人会计核算时对土地进行摊销的,在确定房产计税原值时,摊销额也不得从地价中扣减。纳税人通过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未支付地价的,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应为零。

土地交易代理费是否做为契税缴纳依据

不可以的。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也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为了避免偷、逃税款,税法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百度百科-契税

土地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属于什么资产)

好了,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怎么计价”的讨论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划拨土地使用权怎么计价”,并从我的解答中获得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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