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供到底是什么意思(预审故事之二 蹊跷翻供)
一、翻供到底是什么意思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行为总称。它包括否认型翻供和辩解型翻供两种形式,前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

一、翻供到底是什么意思
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行为总称。它包括否认型翻供和辩解型翻供两种形式,前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认的犯罪事实;后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不否认事实,但提出一些足以影响犯罪成立的新辩解,这些辩解事实上已导致原供的改变。从性质上讲,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通俗的来讲就是推翻原来的供词。
二、较常见的翻供: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前一诉讼阶段作了供述,但在后一诉讼阶段作了翻供,翻供的动机往往是对前一诉讼阶段所作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定性不服或不满,为求得对自己有利或更有利的事实和法律认定及相应的诉讼结果而翻供,这种翻供形式是最普遍的心理动因。常见的形式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了供述,但却在起诉阶段因不满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对其行为的定性而翻供;也有的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一审阶段均作了供述。但却在接到一审判决后开始翻供等。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前一次供述的部分内容,即只推翻原供述的部分事实。但这里应注意区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推翻的原供述内容是有关案件的一般事实还是涉及案件的关键事实。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是想抵赖,只是想就原记忆错误所作供述的部分内容加以调整,则往往只推翻原供述的一些细枝末节的事实;反之,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推翻原供述的一些明显不应该有记忆错误的关键事实。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前一次供述的全部内容,称“彻底翻供”,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重新产生新的内容,该供述内容可能反映与原供述内容完全无关的案件事实,也可能是反映与原供述内容完全相悖的案件事实,但总体上往往都产生一个共同的结果,即原供述所反映的案件事实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所彻底否定。这种翻供的心理动机很复杂,但绝大多数是出于侥幸心理。
三、翻供的认定
1.审查被告人翻供的心理因素
对待被告人翻供,我们首先要分析被告人为何要翻供,其翻供的目的是什么。综观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不外乎有以下三种心理因素。
第一,侥幸过关的心理。这类被告人迫于审判压力或认为自己所犯罪行已被审讯人员掌握,为求得宽大处理而作了有罪供述,但由于有些审判人员缺乏审讯艺术而被被告人发现自己所犯罪行的证据材料尚未被审讯人员掌握,翻供可以蒙混过关,便进行翻供。第二,后悔的心理。这类被告人因不了解法律在数额上对量刑的规定,从而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其了解到自己供述的受贿数额只相差很小的数字就能被降格处理时,便进行翻供。
2.审查是先有被告人供述还是先有证据材料
审查是先有供还是先有证,是审查判断证据的一种方法。如果是先有证后有供,被告人是被逼、被诱而供,由于其没有真实的作案经历,故而对犯罪过程的叙述只能靠审讯人员的提示,审讯人员未掌握的情况被告人便供不出来。如一盗窃案,被害人为了使公安机关引起重视尽快破案,将家里只失窃现金800元及西装一件,报案时说成除失窃现金800元外还失窃金项链一条和金戒指一枚,而西装未报案。
审讯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采用逼供和诱供的方法,被告人因有畏惧心理,故承认了盗窃现金、金项链和金戒指的事实,对审讯人员未掌握的西装未作供述。因此对先有证据材料后有被告人供述的,应严格审查,防止逼供诱供和顺杆爬现象的发生。
如果审讯人员在未掌握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先取得被告人的口供,根据口供再取得其他证据,这种口供和根据口供所取得的证据一般比较可靠。如李某杀人案,李某供述杀人后将凶器铁条抛于井底,将血衣扔于芦苇滩,侦查人员根据李某的供述提取了上述证据,由于这些证据比较隐蔽,侦查机关在被告人供述前亦无法掌握,更无法进行诱供,因此被告人口供的真实性就比较强。
综上所述,翻供的意思通俗的来讲就是否定之前的口供,包括了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所以在面对翻供行为时,审查员一定要认真对待审查清楚。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到蓝箭律师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翻供到底是什么意思拓展阅读

预审故事之二 蹊跷翻供
北京“炮局”遗存
改革开放初期,在北京西二环一带盖起了一片楼房,也就是在这片被人羡慕的楼房里发生了一起强奸杀人案件,被害人是住在这片楼群附近的一名小女孩。
公安局侦查员通过反复排查,最终将犯罪嫌疑人锁定在为这一带供暖的司炉工——一名中年男子身上。
嫌疑人到案后,经过与预审员几轮的较量,终于供认先奸后杀的作案经过。
当预审员再次提审这名犯罪嫌疑人,宣布逮捕并让他在逮捕通知书上签字时,不料嫌疑人情绪一下失控:“冤枉啊!人不是我杀的,我不签字,不签字!”嫌疑人又哭又闹。他翻供了。
预审员紧张起来,案子即将到了法定结案日期,此凶杀案已向外界宣布告破,相关领导也听取过预审员对这名犯罪嫌疑人认罪情况的汇报,这突如其来的变故,如何了结?犯罪嫌疑人是捕是放?如何向领导作出合理的解释?
预审员急了,分局领导也急了。
“抓紧一切时间再审,一定要确认他是否是真凶!”分局领导下了死命令。无奈,预审员无论再怎么提审这名犯罪嫌疑人,其一口咬定自己无罪。
他到底是不是真凶?此案陷入僵局。
紧急研究之后,分局领导作出更换预审员从头再审的决定。
为什么要更换预审员?为什么下决心从头再审?因为嫌疑人回答预审科长问话时说了:是你们的“提审”告诉我只要说了就能得到宽大,我为了能早日出去就按着他的意思“顺杆爬了”。
“那你为什么能说出你的作案工具和作案过程呢?”科长问嫌疑人。“我说我想不起来,后来是提审给我一步步点的。”
科长找到预审员核实。
“您要这么一问,还真是。”预审员承认,“当时不就是要案子心切吗?在他不交代问题时,拿证据点过他。在向他交代政策时口子给他拉大了一些。”
看来,在这点上犯罪嫌疑人倒是没说假话。
不得已,这案子交给了一位老预审员。老预审员重新接案、阅卷、提审。他把之前的讯问笔录反复看了多遍,对这名犯罪嫌疑人的性格取向、社会背景、家庭情况等全摸了一遍,便开始新的一轮讯问。
两个晚上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终于又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局长,人,百分百是他杀的。”这名老预审员重新向领导汇报案子时肯定地说。
“你用什么肯定!?这可是人命关天的案件哪!”局长将信将疑。
于是,这名老预审员道出了他的依据。
当犯罪嫌疑人在这名老预审员面前再一次陈述犯罪时,老预审员不动声色地问了他一句:“那根灯绳儿是怎么到你手里的?”
“我想用绳子勒死她,找不到绳子就看到了灯绳儿,我拽了几下没拽下来,就用打火机给烧断后拿下来勒的。”嫌疑人不假思索地说。
“局长,关于灯绳儿是怎么断的,我问过前面的那个预审员,问过书记员,他们不知道。为什么他们都不知道呢?因为刑侦部门在送来的卷宗里只表述灯绳儿是作案工具,却没有表述灯绳儿的来源,他们当然不知道灯绳儿的来源。我通过刑侦技术科再次到现场取证,证实死者脖子上的灯绳儿是现场被火烧断取下来的灯绳儿。推理:在卷宗里没有火烧灯绳儿的文字记载和照片,预审员就不会知道这个细节,他们不知道这个细节,即便他们引供诱供,也不可能拿他们都不知道的这个细节去点拨犯罪嫌疑人。那么只有亲手去烧过这个灯绳儿的人,才会讲出这个细节!”
“好!”局长兴奋地把桌子一拍:“捕!结案!往七处送人!”
老卢讲完这段故事深有感触:预审就是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相互较量的一个过程,经验很重要,细节关系成败。并不是所有的嫌疑人都是草包,真正的凶犯对自己的命运比别人更清楚,在与法律的博弈中更是绞尽脑汁,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甚至给你装疯卖傻,给你“挖坑”。
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能遇到。但翻供的性质也不能一概而论,有的属于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如实供述,有的是一开始不如实供述,后来做了如实的供述。至于翻供的原因,具体到个案也是千差万别。对于翻供的案件,侦查人员、公诉人、主审法官都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否则容易导致冤假错案。
接下来,老卢给我们讲了另一个“翻供”的故事。
“这个案件被告人翻供更有意思,但案件不是我办的,而是一位老法官亲口对我说的,不过呢,这里边也有老预审员的功劳。”
那位老法官提到他当年在北京市高级法院工作期间,一位比较年轻且颇有学识的女法官办理的一起死刑案件。这起案件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口供相对比较稳定,却在法官讯问被告人之时,出现了翻供。在被告人翻供之后,法官又仔细地阅卷,逐渐确信这很可能是一起冤案。
在向老法官汇报此案时,女法官情绪十分激动:“这肯定是一起错案,至少也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作无罪判决!”
那位老法官耐心地听完了案件汇报,也觉得被告人翻供有些蹊跷。不过,他对这名年轻法官比较了解,便安慰道:“你别着急,口供发生变化必然有原因。我看这样,你和老庭长再去看守所提讯一次。另外,让本案的老预审员在场。”
刑庭庭长是一位审判经验相当丰富的老同志,而这起案件的预审员也是一位资深的老侦查员。
还是那间预审室,还是那位预审员。只不过,老预审在旁边坐着,什么也没说。
讯问当然还是那位年轻的法官主持的,可令她万万想不到的是,既没有重申刑事政策,也没有采取什么给被害人施加心理压力的措施,被告人却一五一十地做了与侦查、起诉阶段完全一致的有罪供述。
“那么,你为什么翻供呢?”老法官问他。
“这个……我看这位女法官年轻,没经验,好糊弄。”被告人憋了半天终于道破了“天机”。
这席话弄得在场的女法官一个大红脸。
这个故事,让我们想起早些年遇到丰台公安分局的一位老预审员,黑黑的脸上阴沉沉的找不到一丝笑意,那两眼透出一股子阴冷的杀气,估摸着别说心里有鬼的嫌疑人,就是没干坏事的人和他对上一眼,心里也会“咯噔”一下。
这大概是搞预审都“挂相”吧!
我们问了老卢一个棘手的问题:“在您的执法生涯中,刑讯逼供和诱供是不是比较常见?”
“当年刑讯逼供在我们炮局绝对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包括北京,如果说在办案中确实存在刑讯和诱供的话,那是因为破案心切,也是立功心切。但无论是刑讯还是诱供、指供,那说到底也是预审员没本事的表现。”他明确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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