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称“试用期不合格”,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试用期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

试用期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有合法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
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录用条件一定要合法、明确、具体,可操作。首先,切忌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录用条件,如乙肝歧视,对女性设定婚育方面的条件。其次,切忌一刀切以及将录用条件空泛化,抽象化,比如说符合岗位要求,就不能仅仅说符合岗位要求,而应该把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固定下来。第三,“录用条件”应该是共性和个性的结合。所谓“共性”即大部分企业和岗位的员工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诚实守信,在应聘的时候如实告知自己的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等等。所谓“个性”即每个企业、每个岗位或者职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的有学历的要求,要求获得相应证书,有的有技术的要求,比如能符合企业招聘时对岗位职责的描述等等。“录用条件”的共性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明确。“录用条件”的个性可以通过招聘公告、劳动合同等等和规章制度结合起来进行明确。
2、录用说明书要事先公示或告知
公示,简单说来,就是要让员工知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那如何进行公示呢?方法有以下几种:(1)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2)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3)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并将该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进行公示。比如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3、不符合录用条件须有证据证明
不录用不能跟着感觉,得建立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举证义务。即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了劳动者,并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有相应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达到录用条件;已将考核结果告知了劳动者;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了劳动者等。由于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严格责任的规定,因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把工作做细,尽量做到滴水不漏。
证据的取得和固定离不开完善和严格贯彻考核制度。应当对新员工结合录用条件进行动态跟踪考察。在考核过程中,有硬性指标的可作量化的考核,无法量化考核的可进行考评,作出评语。
4、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须在试用期内
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内就对劳动者进行录用条件考核,并在试用期结束前作出留用或解除的决定并送达劳动者。实践当中,有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后才对员工进行考核或者在试用期结束后才将解除决定送达。这种做法,等于自弃权利。即使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也不能再以此为由辞退员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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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称“试用期不合格”,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众所周知,试用期是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那么公司称“试用期不合格”,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介绍
2021年4月份,陈某入职了一家电脑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然而电脑公司负责人在陈某试用期期间以陈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无法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关系。据电脑公司负责人陈述,陈某在领导发布任务后,超过最后期限5、6天都没有完成,并在一次程序出现问题时无法解决故障导致系统运行受到影响,故公司决定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
陈某则认为自己的能力符合电脑公司当初的招聘需求,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于是,陈某将电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作为公司软件工程师在试用期内出现多次未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形,电脑公司对陈某试用期做出考核不合格的判断,法院给予尊重。但是该公司在软件工程师岗位的招聘条件中,除了对学历、专业、相关工作经验年限的要求有所明确外,对熟悉网络、编程等技术的要求并没有具体细化,所以不足以认定元某不符合录用条件。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即便是正式员工,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首先要考虑的是采取职业培训、调整岗位等措施。本案中,电脑公司以陈某试用期内无法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解除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法院认为有欠妥当,应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知识延伸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前提是规章制度合理合法;
3.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6种情况,属于劳动者重大过失,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编提醒
从经济、财力等角度而言可能用人单位是强势的,但从法律角度而言,劳动者或许才是强势的,因为劳动立法就有一个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总的来说!用人单位很难在不赔偿你的情况下解聘你,除非你同意。所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一定要勇敢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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