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有哪些(过错推定责任有哪些?)
过错推定是在众多的工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而又不能通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得以补救的情况下而产生的,是介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一种中间责任形式。过错推定较之一般...

过错推定是在众多的工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而又不能通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得以补救的情况下而产生的,是介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一种中间责任形式。过错推定较之一般的过错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因为它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行为人,从而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过错推定规则:“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过错推定加重了行为人的证明责任,因此,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过错推定规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规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受到损害的侵权责任
2、在高度危险责任中,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3、在饲养动物损害中,动物园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4、在物件损害众人中,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实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确定的是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加害人有过错才可获得赔偿。这在某些难以举证情况下,受害人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护,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不利。为弥补这一缺陷,法律上就产生了过错推定。
所谓过错推定,就是指若原告能够证明其所受的损害与被告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被告有过错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实质上就是从侵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免除了受害人对过错的举证賣任,加重了行为人的证明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一方的利益,也可更有效地制裁侵权行为。可见,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实际上仍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范畴之内。
这里小编提醒大家,过错推定是过错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上蓝箭律师网进行专业咨询。
过错推定有哪些拓展阅读

过错推定责任有哪些?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
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举证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雇主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事故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利地位。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推定医疗单位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
5、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6、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7、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8、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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