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什么样的条件和要素才能构成共同海损?海运纠纷律师)
简述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1)损失的构成不同,即单独海损一般是指货物本身的损失,不包括费用损失,而共同海损既包括货物牺牲,又包括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引起的费...

简述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
(1)损失的构成不同,即单独海损一般是指货物本身的损失,不包括费用损失,而共同海损既包括货物牺牲,又包括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引起的费用;
(2)引起损失的原因不同,即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货物损失,而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损失,它是为了解除或减轻船、货、运费三方共同危险,而人为造成的损失。
(3)损失的承担方式不同,即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损失,而共同海损则由受益有关方按获救财产价值大小的比例分摊损失。
共同海损的介绍
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为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货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共同海损费用包括救助报酬、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避难港费用、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给船员的工资及其它开支、修理费用、代替费用、垫付手续费和保险费、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等。
共同海损是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损失应由船、货(包括不同的货主)各方共同负担。所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称共同海损行为。这种行为,例如引海水入舱、将承运的货物抛入大海、自动搁浅等等,在正常航行中都不得进行;但在船舶遇难时,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减轻船舶负荷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入大海或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等,则均属合法。因共同海损行为处理共同海损损失、理算共同海损的费用,称共同海损理算。为处理共同海损费用所编制的报告称共同海损理算书。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损失的构成不同,引起损失的原因不同,损失的承担方式不同。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蓝箭律师网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拓展阅读

什么样的条件和要素才能构成共同海损?海运纠纷律师
在司法实务中,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和要素十分重要。结合上一节提到的共同海损的定义,应该对共同海损本身的构成要件进行说明和解析。根据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共同海损必须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海运纠纷律师
1、同一个海上航程中的财产必须面临着真实的、共同的危险。共同海损一定是为了整艘船舶和货物共同的安全而做出的。一方面,船舶和货物必须面临着真实的危险。危险本身必须是真实的发生,而不是船长或者船员主观想象出来的。海运纠纷律师
例如,船长本身担心船舶在未来航行中会遭遇强风暴而提前做了相应努力和准备,这些努力和准备所产生的费用不足以认为是共同海损,因为危险本身并没有真实的发生,并且事后调查可能这些努力和准备本身也是徒劳的,但如果这些准备能够有效的化解当时可能存在的危机,即使危险没有迫在眉睫的发生,也能够认定为是共同海损;海运纠纷律师
另一方面,船舶和货物面临的危险是共同的。对于船舶在空载时遇险所作出的牺牲以及单独为了某一方的利益所做出的牺牲,都不能被称之为是共同海损,因为此时船舶和货物并没有面临着共同的风险。海运纠纷律师
2、采取了有意和合理的措施。为了化解船舶和货物所面临的共同的危机,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这些措施本身就会导致船舶与货物的进一步损害,但仍然要故意的、主动的采取这样的措施,以求可以尽快的摆脱船舶及货物所面临的共同海损。海运纠纷律师
例如,船舶起火,船长迫不得已有意的往船舱里喷水,但往船舱里喷水本身就会对货物产生损坏。尽管如此,损坏的货物就可以作为共同海损而由受益方共同的予以分担。同时,需注意的是,采取的措施必须要合理。假如只是部分的货舱起火,而船长却往全部的货舱灌水致使货物全损。这种措施不仅不必要,而且不合理,对于其中不合理的部分就不应该让受益人共同承担。这里对合理的界定既要考虑到当时的条件,还要考虑到整个救助方案的可行性问题,是一个综合的判断。海运纠纷律师
3、要有效果。船长或其他救助人采取的措施必须要有效果,才能够请求共同海损分担,如果整个救助措施没有任何效果,自然也就不可能产生相应的受益人,船主和货主也就自然没有分担的必要,因为既没有维护共同的安全,他们也没有在这场救助中获得相应的益处。海运纠纷律师
4、作出的牺牲和产生的费用不能是必然的。船货双方所面临的共同危险必须特殊的,需要额外采取措施和牺牲才能换得的,如果牺牲本身不是特殊而是必然的,那么就不成立共同海损。例如,船舶发生火灾,船员使用船上的灭火装置救火,灭火装置本身就是为了灭火,对于这部分损失自然不能认为是共同海损。但是对于因灭火而造成的货物损失,如果同时还符合上述三个要件的,可以被认为是共同海损,从而请求受益人分担。海运纠纷律师
关于我们
【翟东卫专业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自2007年起专注于航空运输、海事海商案件已有14年,如今已发展成近三十名专业物流律师及相关辅助人员组成的物流专业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均有着雄厚的法学功底、法律素养以及出色的诉讼技巧,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最专业、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翟东卫律师团队专注于服务国内外物流企业,是各个物流行业协会的高级顾问,百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每年处理物流相关纠纷百余件,业务遍及美国、加拿大、英国、印度等国家及地区,以优质的法律服务及丰富的本土诉讼经验赢得物流业界的广泛赞誉。关注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以上就是关于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什么样的条件和要素才能构成共同海损?海运纠纷律师)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